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全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班级在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中的重要作用,强化学生班级作为学生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的功能。现就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江西省教育厅赣教社证字(2006)8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通知》和赣教社政字(2008)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校外住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及审批程序通知如下:
1、在章贡校区学习的学生,在东、西、南河过河500米以内(包括章贡区)居住的,经学生申请(提供户口证明),家长同意,系(部)批准,同时签订不住宿协议的,可以不住宿,允许学生在家住宿;在黄金校区学习的学生,在武陵村、当塘村、坪路村、坝上村、虎形村以内居住的,经学生申请(提供户口证明),家长同意,系(部)批准同时签订不住宿协议的,可以不住宿,允许学生在家住宿。
2、除第1款外的学生,原则上都必须到学院安排的宿舍和公寓住宿。如出现父母在赣州市买房等特殊原因需不住宿的,经学生申请(提供相关证件如户口、房产证),家长同意,系(部)实地考察,签署意见,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可以不住宿,同时补签不住宿协议,允许学生在家住宿。班主任在一学期内至少要家访一次,了解学生在外住宿的思想动态(班主任记事本上必须要有不住宿学生的详细地址、联系电话及家访纪录)。
3、学院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对极少数坚持在校外租房的学生,应向他们耐心说明可能产生的后果和个人应承担的责任,并逐一登记,建立报告和承诺制度,说明租房的原因、房屋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承诺加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经本人与家长双方签字,分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报学工处备案,可以不住宿,同时补签不住宿协议。
4、审批时间一般为秋季开学的半个月时间内完成,对因实习等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审批的,可提前或退后审批。
5、不住宿协议各系(部)要妥善保管,已备检查,直至学生毕业后一年。
各系(部)、班级及相关处(室)要高度重视,严格审批,切不可把关不严随意批准,因工作马虎,造成严重后果,将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