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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19-08-29 17:17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文件

赣应职院办发〔201940号

关于印发《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馆、中心)、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了《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办法》,现将《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执行。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提高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教财〔2018〕16号)、《江西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以下简称“困难生认定”)要符合国家、江西省和学校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三条  困难生认定要坚持阳光操作,以教育、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相关部门认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困难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困难生认定应依据学生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困难生认定结果列入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以下简称《困难生库》),作为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免学费和助学金、校内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确保困难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学校建立四级困难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全校的困难认定工作分管学生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学工部、监察审计室、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以及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领导小组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困难认定工作,在全校开展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三)各学院(部)成立学院(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工作小组),由学院(部)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等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部)的学生困难认定工作和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四)在学院(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各班级成立班主任(辅导员)为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实施班级具体认定工作。民主评议小组人数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申请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不兼任评议小组成员,但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除外。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通过班会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困难认定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文件精神和本办法困难认定依据等要求,制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评价(以下简称量化评价)的评价指标及项目内容。

第八条  为引导学生诚信申请困难认定,确保我校诚信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力监督和记录在学生资助工作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出现的不诚信行为,并将相关不诚信行为记录情况提交给学校纪检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为确保各学院(部)和班级规范开展困难认定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组织学生资助相关政策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定期在全校开展诚信教育活动。

第十条  各学院(部)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困难生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性和关键性前提,按照四公开标准即所有认定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认定结果要公开的要求,认真组织和开展困难生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文件精神要求,各学院(部)制定本学院(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班级困难认定工作流程和工作时间,加强班级认定程序公开透明和保护学生隐私的纪律要求,建立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的动态检查机制。确保本学院(部)困难生认定标准和尺度统一,认定程序规范,认定内容公开,认定结果公正。

《实施细则》应在学院(部)主要教学场所、官网、微信公众号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积极学习相关资助政策和文件精神,加强学生的信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十三条  班主任(辅导员)应制定本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通过班级民主评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初步认定困难认定名单。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诚信申请,共同填写《申请表》,准备相关佐证材料。班级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学生谈话、家长电话访谈等多种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

第十五条 班级民主评议时,评议小组成员对量化评价学生自评分值提出异议时,应对异议事项相关佐证材料进行查验,根据查验结果确定班级评议量化分值。

量化评价班级评议分值,不仅作为困难生认定的主要依据,也是相关资助档次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一)采取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困难认定学生个人消费及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复核。

(二)学生对班级公示的困难认定结果有异议时,班主任(辅导员)应记录异议内容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上报学院(部)工作小组。班主任(辅导员)也可以将异议内容提交学院(部)工作小组复核。

(三)学生提出书面异议或投诉时,各学院(部)或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对相关班级困难认定工作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应进行回避。学院(部)复核时,应将复核结果以报告方式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合学校相关部门对学院(部)困难认定工作进行专项复核。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困难认定时夸大、虚构家庭经济困难情形、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核实,将其列入不诚信学生登记名单,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已发放资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复核时发现班级在困难生认定工作中违反认定原则、四公开标准、工作程序和其他资助政策的情况,全校予以通报,情况严重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处理。

 认定对象及依据

第十九条 困难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我校在籍在校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三年制大专及五年制大专学籍学生。

第二十条  申请困难生认定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在校基本支出存在困难,生活节俭。

第二十一条  困难生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⑴至第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前类学生”)提交困难生认定申请时,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原件之一核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类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第类学生”)提交困难生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在校消费数据等相应佐证材料,无需到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佐证材料没有固定格式,比如病历、检查报告、缴费单等可以作为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的佐证材料。第⑻类学生提供佐证材料有客观困难的,可以通过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二十四条  困难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二十五条  困难认定结果作为班级申请资助计划的重要参考指标,各学院(部)在分配资助名额时应参考班级困难认定人数情况。困难认定学生人数较多的班级,班主任(辅导员)应向学院(部)工作小组提出增加资助名额计划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等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认定困难人数参考比例为本班学生总人数的30%左右,其中特等困难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8%,困难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 10%,一般困难名额为全班学生总数的 12%。

第二十七条  班级开展困难认定工作时,在《申请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参照以下条件具体认定:

1.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等困难的情形:

⑺类学生经查验相关证件原件,应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等困难;

⑻类学生经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属于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其他特殊困难情形,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等困难。

2.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形:

⑻类学生经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属于父母一方因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困难情形,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3.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情形:

⑻类学生经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属于家庭收入来源单一且收入低、多子女上学、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或其他一般困难情形,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9月份认定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班级提出认定申请,班主任(辅导员)应及时启动认定工作程序,对其进行困难认定。

已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可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时,学生本人应该向班级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不困难。

第三十条  班级应该严格按照以下认定程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

以专题班会为主、以QQ群等方式为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家长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学生学习学校和学院(部)相关文件制度,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制定班级困难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各班级完成申请困难认定登记后,通过个人报名、民主投票等方式产生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名单应在班级公示。

班主任(辅导员)应组织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在学习学校和学院(部)相关文件的基础上,讨论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评议小组成员职责、消费结构合理标准等内容,报请学院(部)工作小组审核后生效。方案应在班级责任教室、QQ群或微信群公布。

(三)个人诚信申请

学生在申请困难认定时,和家长或监护人共同填写《申请表》相关内容并签字和按手印,诚信申请,客观完成量化评价学生自评,准备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四)班级民主评议

1.评议程序

班级民主评议时,评议小组成员应对《申请表》内容和“学生自评”量化分值发表个人意见或提出异议。

班级民主评议会议应如实记录异议内容,通知申请学生对异议内容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再次组织班级民主评议会议对佐证材料进行查验,最后完成“班级评议”量化分值,根据评议总分进行排名,产生困难认定初步名单。

量化分值排名与学生实际情况不符时,班主任(辅导员)可以提出定性修改建议,经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讨论通过后产生困难认定名单。

2.评议依据

班主任(辅导员)通过与学生家长电话确认、个别访谈等方式了解的学生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成员根据所了解的申请困难认定学生在校消费行为、习惯等情况。

3.评议纪律

严禁通过全班同学或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投票的方式产生困难认定名单。

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议时,班主任(辅导员)应组织评议小组成员先发表意见,然后根据各成员意见进行总结性发言。

班级民主评议会议记录遗漏异议内容时,评议小组成员可以拒绝签字,或者向学院(部)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投诉。会议记录包含纸质记录和评议会场照片电子记录,由各班级自行存档备查。

(五)结果公示

班主任(辅导员)应将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讨论通过的困难认定名单,通过班级责任教室、QQ群等方式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工作小组审核

第三十一条  各学院(部)结合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动态检查结果,对班级上报的困难生认定名单进行初审,通过宣传栏、学院(部)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对初审名单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各学院(部)公示无异议后,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求,对学院(部)和班级困难生认定工作材料、学生困难认定申请材料等相关材料按照年度和班级归类交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归档保存。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部)上报的困难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通过学校宣传栏、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在全校范围内对审核通过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示时,严禁泄露学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隐私信息。复核时发现困难认定结果有偏差的,应及时纠正,并重新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因复核而调整的困难生认定名单,或学生因突发情况中途申请困难认定的,只对调整或认定的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和管理中心汇总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工作实施办法》(赣应职院字〔2017〕7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关于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的实施意见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校对:陈雨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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