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部门概况规章制度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心理咨询荣誉榜办事指南主站首页
学工部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站点首页>>学生资助>>正文
我院大学生医保制度
2016-04-20 20:33   本站原创

大学生医保包括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重点保障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需求,通过建立统筹共济的机制来降低大学生患大病、重病时的经济风险。

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主要是用于对参保大学生发生超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高额医药费用(包括门诊特殊慢性病医药费用、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及意外伤害医药费用给予一定补偿。为减轻大学生大病医疗费用负担,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参保对象

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全部参加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纳入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个人缴费标准

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无需缴费,大病补充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5/年,所以符合参保资格的学生每年缴费15元。

3、参保流程

2009年起,每年91日至920学院以系部为单位统一为大专生办理参保、续保手续。每位大专生填写《赣州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学生证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逾期不再办理。

学院学工处以系部班级为单位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大学生进行信息汇总并提交给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材料审核,信息录入后统一制作新参保大学生医保IC卡,并由学工处以系部为单位将新参保大学生医保IC卡发放给参保学生。

4、待遇享受和费用结算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从参保登记确认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待遇按《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0]149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市人社发[2010]7号)、《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实施赣州市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0]198号)文件执行。一个结算年度(即待遇享受期)为每年的91至次年的831

大学生因病办理休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直至返校就读后,才可在次年继续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大学生因各种原因被取消学籍办理退学的,可继续享受完当年度的医疗保险待遇,次年不再享受。

主要享受的待遇项目和费用结算如下:

1)普通门诊统筹补助待遇和费用结算

大学生普通门诊实行统筹管理,待遇按《赣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实施赣州市在校大学生门诊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人社字[2010]198号)具体规定执行。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如感冒、发烧、腹泻等常见病发生的医药费用。

大学生普通门诊发生的符合三个目录(包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门诊统筹基金补偿80%,其余20%由个人承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门诊统筹补偿最高限额为每人130元。

大学生普通门诊凭学生证和医疗保险IC卡原则在签定了定点服务协议的本人所在高校医疗机构刷卡就诊,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不具备门诊统筹条件的高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和医疗保险IC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2)意外伤害门诊待遇和费用结算

大学生参加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方可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用报帐待遇。符合三个目录的意外伤害门诊医药费用,达到50元以上的部分,由居民补充医疗保险支付80%,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大学生因意外伤害门诊(包括注射狂犬疫苗)凭学生证和医疗保险IC卡原则上在签定了定点服务协议的本人所在高校医疗机构刷卡就诊,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不具备门诊统筹条件的高校,大学生凭学生证和医疗保险IC卡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3)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和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医保IC卡到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大学生因疾病或没有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事故死亡的,原则上由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死亡补偿金10000元,死亡补偿金由法定受益人到医保经办机构领取。

4)特殊门诊慢性病待遇,认定和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患(1)尿毒症血液透析、(2)癌症放化疗、(3)器官或组织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用药、(4)系统性红斑狼疮、(5)再生障碍性贫血、(6)慢性活动性肝炎、(7)支气管哮喘、(8)慢性支气管炎、(9)艾滋病、(10)帕金森氏综合症、(11)脑血管意外后长期卧床、(12)冠心病心肌梗塞后、(13)糖尿病、(14)原发性高血压病23期、(15)精神分裂症、(16)肺结核病、(17)股骨头坏死、(18)痛风、(19)血友病等特殊门诊慢性病的,经认定后,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50%予以补偿,与住院补偿一并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30000,参加了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对超过最高补偿限额以上的医药费用,按90%予以补偿,与住院补偿一并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补偿90000元。

大学生患特殊门诊慢性病的,经本人申请,填写《特殊门诊慢性病申报表》,提报患者近一年内二级或三级以上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到具备相应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大学生特殊病种鉴定后,报送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审批通过后次月享受相应待遇。

大学生凭学生证和大学生医疗保险IC卡直接到认定本人特殊门诊慢性病的二级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5)住院统筹、大病补充医保待遇和费用结算

大学生因疾病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以下比例补偿,一个结算年度最高补偿限额为12万元(其中:符合三个目录的医药费用,由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最高补偿3万元;3万元以上的部分,再由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偿9万元;两者合计最高补偿限额12万元)。

医院级别

报账待遇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转统筹地区

以外医院

起付标准

100

300

500

600

居民医保统筹基金补偿比例

75%

65%

55%

45%

居民大病补充医保补偿比例

90%

90%

90%

80%

温馨提示:参保大学生年度内发生三次以下(含三次)住院的,执行上述起付标准;第四次以上住院不设起付标准。

参保大学生因疾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学生证、医保IC卡到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大学生发生的超过居民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以上的,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住院医疗费用,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6)生育补助待遇和费用结算

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住院分娩按照正常分娩500元、剖宫产150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女大学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住院分娩,持本人学生证、医保IC卡到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用按规定由医保统筹基金补偿部分通过医保系统实时报销,按规定需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

7)转诊转院和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因病情需要确需到省外、市外转诊转院治疗的,应填写《赣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外转诊转院申报审批表》经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办理好转诊转院相关手续。转诊转院治疗发生的医药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凭学生证、医保IC卡、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证明、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直接到本人所在院校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审核报销。

8)异地就诊和费用结算

参保大学生在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外地实习期间、寒暑假、因病休学以及法定节假日等不在校期间,因患病需异地门诊或急诊住院的,可就近在当地就医,并在进行门诊或入院三天内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本人班主任。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个人现金支付,医疗终结后凭入院记录、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发票或住院发票原件、门诊病历或出院小结、费用清单(需加盖医院结算印章)、班主任证明材料(需注明所在院校经办管理机构意见)等资料直接到本人所在院校医疗机构通过医保系统审核报销。

5、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

1三个目录范围以外的医药费用;

2)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药费用;

3)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自行到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医药费用;

4)交通事故、服毒自杀、自残自伤、酗酒、打架斗殴、犯罪行为等所导致的医药费用;

5)因校方责任发生的意外伤害和意外事故死亡费用,在校外发生的意外伤害费用。

6)其他按规定不予补偿的医药费用。

6、咨询方式

章贡区医疗保险局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南河路14-2

保险管理科:0797-8270855

医务监督科:0797-8224229

信息中心:0797-8227233

基金账户科:0797-8227200

院学生工作处:0797-8327336

院卫生所:0797-8326119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学生资助
【应用榜样】2022年国家奖学...
【应用榜样】2022年国家奖学...
【应用榜样】2022年国家奖学...
【应用榜样】2022年国家奖学...
关于全面做好2022级新生(含...
关于开展2022年学生资助诚信...
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
《关于社会扩招退役士兵享受...
关于我校2021年国家奖助学金...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2016   赣ICP备06002344号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联系电话:0797-8327999 传 真:0797-8327999   招生就业处:0797-8326546 0797-8326576  邮政编码: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