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党和政府对中职学生的关怀,切实做好中职学生免学费申请认定的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院中职免学费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1、免学费资助对象
我院具有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12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2、免学费资助名额
免学费资助名额为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中央财政按区域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
3、免学费对象认定办法
免学费对象认定向以下同学倾斜: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
(2)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3)单亲家庭、父母年事已高、患病丧失劳动能力,或父母有一方已下岗,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者;
(4)父母双方或一方有残疾,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5)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
(6)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家庭子女;
(7)有其他特别困难情形者。
具备上述情形之一者,需出具有关证明的原件。
4、免学费对象评选程序
(1)学生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对象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户籍、县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复印件;城市户籍学生提供户口复印件和有关贫困证明。
(2)班级进行民主评议,对申请人户籍认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在全班公布后,上报系(部)。
(3)系(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确定本系(部)免学费对象,汇总并在系(部)公示至少3天,然后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院资助管理中心在各系(部)申报基础上进行评定,对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的,将取消资格,将初审结果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助学生名单、年级、举报投诉电话。投诉电话为8326557。
(5)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拟资助学生名单报省资助中心,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管理系统上提交相关信息;
(6)学院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并通过签名领卡发放的方式确保每位学生领到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