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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实施办法(试行)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建档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建档与管理工作,完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是党和政府的民生工程。各级领导和全体师生要关心、重视困难学生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使他们顺利完成学业。要把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作为深化学校改革、维护学校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凡在我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具有正式学籍的专科学生(包含五年一贯制第四、五年级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均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或家庭所在地处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或父母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以及孤儿、残疾学生、单亲、父母离异(低收入家庭)等家庭经济困难、在校生活节俭、完成学业确有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确定为贫困生。

1.根据学生的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两个档次。

(一)一般贫困生界定标准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者;

2、家庭遭受意外变故、生活困难,因父母(监护人)失业、疾病、多子女升学或其它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开支非常困难者;

3、家庭经济缺乏依靠、生活水平较低,因父母年事已高以致缺少劳动力或父母离异造成生活困难者;

4、其他符合国家、省贫困生规定者。

(二)特困生界定标准

1)家庭贫困的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2)父母一方亡故或离异,经济来源困难的单亲家庭子女或孤儿;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救助范围的家庭子女;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

5)因受重灾、疾病等(包括父母双方残疾)导致家庭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子女。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特困生)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班级学生总数的10%,特困生的认定条件应实事求是、从严掌握,一般困难学生(贫困生)分为比例控制在班级学生的 30 %以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降低一个档次或取消:

1、饭卡消费过高或消费明显不足、但经常在外大额就餐(请客、酗酒、大吃大喝等)、吸烟者。

2、平时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如穿名牌服装、佩戴贵重金银首饰、使用高档化妆品、经常进出网吧、卡拉OK厅等娱乐场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等)

3、家庭因投资、做生意、购置房产和贵重财物等而造成的暂时经济困难。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的学生写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初审后,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

2.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系(部)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10日内再次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

1)系(部)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资格审查,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以班级为单位,各班成立由团支书任组长,班长、生活委员及各寝室学生代表(由同学民主推荐,每大寝室一名,要求:思想进步、品学兼优、公正无私且综合素质较高)为组员的“贫困生工作小组”,

由所在班级职辅导员(班主任)、“贫困生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认定和审核工作。

2)审查内容

①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认定建档条件;

②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①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②在同班同学特别是同宿舍同学中以个别谈话、测评、民主评议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③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提出建议名单

困难学生所在班级有关人员在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初步确定困难学生建议名单,交各系(部)领导小组复核。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1.经领导小组复核后,如果班级同学中有认为所推荐建档的学生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标准,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异议,并由辅导员(班主任)报领导小组讨论。

2.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3.认定结束后,如果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对班级评议认定结果有异议,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班主任)提出申诉,由辅导员(班主任)报系(部)认定工作组。

4.认定工作组接到申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5.如对系(部)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工处提请复议。学工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予调整。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1.各系(部)规定的申诉期结束后,各系(部)领导小组对各班级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分类汇总,并进行适当平衡,确定出特别困难、一般困难学生的推荐名单。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名单应在本系(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3.经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学生工作处建档备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认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完成。

第九条 档案调整

1.每年5月份对已经建立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进行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情况。档案调整主要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已经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况,应及时针对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对未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若出现符合认定经济困难学生条件的,应增补为相应档次的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的方式,以参加评议学生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示同意作为档次调整的必要条件。

3.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有系(部)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记录在案,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

第十条 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部)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应进行跟踪管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取消认定资格并全额追回所享受的困难资助金额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学院对经济困难的新生在入学时开辟“绿色通道”(参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档标准)。在每年新生报到时,确因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清学费的,经批准后可以缓交部分费用,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各系(部)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力求客观、公开、公平、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在工作中,要尊重申请建档学生并对其加强自强自律教育,引导他们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自强不息、奋发成才,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对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建档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620日起执行,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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