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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我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会设置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成员六人(其中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各一名)。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申诉案件审理以出席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后方为有效。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及时、便利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究,保障学生处分(处理)符合以教育为目的、以惩戒为手段,过罚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申诉,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学生提起申诉。

第六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下列处分(处理)不服,可以向学院或学院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一)学籍处分决定;

(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不予复学等单方面中止学生在校教育、培养过程的处理决定;

(三)其他侵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的行为。

对学院做出的学籍处分不服的,应当先向学院提出申诉。

第七条:本院学生认为个人权益受到侵犯,对处分(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学生提出申诉,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起申诉的,学院的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给予学生当面陈述、申辩的机会,公正审查学院职能部门做出处分(处理)决定的程序、证据、依据是否正当、充分,审核事实认定和情节定性是否准确,处分(处理)是否适当;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或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列处理行为的,经学生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召开听证会,公开听取双方的意见。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调查,出具书面的复查决定书;

复查结论应及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学院应当在10日内重新研究决定,逾期未研究并做出新的决定的,视为同意变更。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院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五)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条:学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原处分(处理)决定书或复查决定书的复印件。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

(三)申诉的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人签名或盖章,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所指时间均指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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