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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建设培养合格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指学生为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违反校规校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害的,由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负责赔偿并执行下列规定:

1、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者,该学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2、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

第四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处分:

(一)可以从轻处分者。

1、能主动承认,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3、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可以从重处分者: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向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3、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实施细则两条及以上规定者;

4、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

8、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处罚按《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处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迷信活动,禁止成立或加入同乡会、各种邪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组织、参加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的;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及邪教活动的;

(七)参加非法传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

第八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务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院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脏、销脏者,与作案者同论。

第九条 破坏公、私财物者,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酌情予以经济赔偿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及以上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文物古木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伤害者,负担一切医疗、护理、营养等必要费用,并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威胁、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组织,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的,视情节给予以下行政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晚归寝室者给予警告处分;夜不归宿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长期在外居住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宿舍点蜡烛、私自使用电器(如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等)、加热器(如酒精炉、煤油炉等)者,除没收以上器具外,给予警告处分;

(六)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或因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在集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午休、晚就寝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不服从宿管人员、保安管理,造成恶劣影响或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其它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院医务所有关医疗或保险的规定,擅自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辱骂、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伪造学生证、借书卡、名签、胸卡、饭卡等各种证件者,给予记过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3、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同学寻衅滋事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在校内公开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在校期间打麻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有赌博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擅自到江、河、水域游泳者,给予记过处分;

(十二)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对发生不正当异性关系,进行流氓活动者,作如下处理:

(一)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贩毒、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期内旷课者,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以下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其所在系(部)作通报批评;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50~71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利用媒体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贩卖、制作、出售、出租黄色或反动的电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观看、传播不健康内容的软盘、光盘、录像带等影视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电子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攻击、破坏网站或网络安全者,造成损失时,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处室、班主任按本条例规定提出意见,由系(部)领导召开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学工处备案,并公布执行;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院长办公室会讨论决定,经院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生活服务中心、总务处、图书馆等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系(部),学生工作处与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保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保卫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系(部),由学生工作处及学生所在系(部)按规定处理;

(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一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六)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部)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协调处理;

(七)在特殊情况下,学院可以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八)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毕业前一年内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

(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七天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原籍落户。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

(十)学生受处分后,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助。

第十九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院、系(部)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在适当范围内公布。处分决定须送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并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学生本人(或家长)。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5天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不得撤消。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从二○○六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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