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道德,关心集体,热爱公益劳动,助人为乐;
(二)学习刻苦认真,勤于思考,学习成绩优良,全部课程(含实习、实训)70分(含70分)或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及生活习惯。体育测评成绩为及格及以上;
(四)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
(五)综合素质测评在80分及其以上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1.留级生、跟班试读者;
2.考试舞弊者;
3.在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者;
4.有一门?穴任选课除外?雪及以上课程学期总评不及格者;
5.未按规定获得技能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者。
二、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获奖学生比例
获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学生数的12%以内。各系部可根据各班班风、学风的好坏酌情增加或减少指标,但不得超出本系部的总比例。各等级的比例和标准如下:
等级 |
比例 |
学年金额标准 |
一等 |
2% |
1800元 |
二等 |
3% |
900元 |
三等 |
7% |
500元 |
三、评比办法
(一)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一般在第二学期开学初评出上一学期获奖学金学生;
(二)各系成立由系党、政、班主任、学生干部及普通学生组成的考评小组,根据评定条件,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分别拟出各班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单,在全系张榜公示;
(三)系公示后通过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系书记批准,报学工处备案;
(四)凡发现弄虚作假主,未按条件评定者,取消该生评定资格,同时不得补评。
四、表彰及奖励办法
(一)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各系公榜表扬,并给获奖学生家长发喜报;
(二)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