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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一、评比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间的关系,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各级各类活动。

2、认真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能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组织管理能力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主动、成绩突出。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较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较好。本学年内,全部课程在75分(含75分)或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身体素质好

1、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学期体育成绩为70分及以上。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衣着整洁,身体健康。

4、心里健康,性格平和。

(四)本学期参评者综合素质测评为80分及以上。

(五)取得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班级、系部、学院任一级别的学生干部为参评对象。

(六)同时,具备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参评。

1、获得市及以上荣誉的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

2、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存在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请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上者。

2、存在全系、全院通报批评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在自己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分院、系两级评选。

系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由学生申请、班级提名,系(部)控制名额为系(部)班级数的2倍数量。

院级“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学院控制名额为各系(部)的班级数数量,报学院批准。

总体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二)评选时间:系(部)、院级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情况,召开全院(系、部)学生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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