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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一、评比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国家需要,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间的关系,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及各级各类活动。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自觉维护学院的社会形象和班集体荣誉,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品德登第为优。

3、积极要求进步,待人谦虚,为人诚实,讲文明,讲礼貌。

4、认真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较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本学年内,实习、实训课程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或优秀,其它课程在75分(含75分)或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身体素质好

1、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学年体育成绩在70分以上。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衣着整洁,身体健康。

4、心里健康,性格平和。

(四)本学期综合素质测评在80分及以上。

(五)取得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为参评对象。

(六)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优先参评。

1、学有所成,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发明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果的;

2、有见义勇为行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1、存在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请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上者。

2、存在全系、全院通报批评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一)“三好学生”分院、系两级评选。

系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由学生申请、班级提名,系(部)按本系部学生人数10%的比例研究确定;院级“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系部按本系部学生人数5%的比例审定上报名单,报学院批准。

总体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二)评选时间:系(部)院级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情况,召开全院(系、部)学生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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