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有效促进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良好的校风、班风、学风建设,激励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积极创新,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培养出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应用型人才,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的“创先争优”分为“院级”、“系部级”。一般是在每学年(或学期)开学初期进行评比并表彰。
第三条 “院级”分别设“先进班集体”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单项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励金”。
第四条 评审权限及程序:
“院级”: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由各系(部)负责推荐,学生工作处汇总,学生工作会议讨论,报院务会议审定;
“系级”:由各系组织评比并表彰。表彰结果必须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省、市级”:在受“院级”表彰的基础上选拔,由基层推荐,学院审核上报。
第五条 各项的评比办法附后。“系级”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各系的实际工作情况另制定平比办法。
第六条 学生个人获奖的有关材料进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