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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2016-04-20 20:32   本站原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力。

第六条 学生在学院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的录取通知书和我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五天。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注册取得学籍,并编入相应层次的行政班级;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将报请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复查结束后,学院应及时将取得学籍的学生名册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批准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县级以上医院和学院健康复查确已病愈者,应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后仍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二周内到学院缴清相应费用和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与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评定;考查成绩按四级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试、考查结果是确定学生是否能获得学分的依据。百分制可按下列要求换算为四级计分制。

百分制换算为四级计分制:

X85

75分≤X85

60分≤X75

X60 不及格

另外,一些讲座类课程及成绩采用两级制评分,即合格、不合格两类。

学生考试课程的学期成绩总评,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期末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包含期中测验、平时作业及表现等)。某些特殊的课程可经教研室讨论报系(部)批准另行制订评分办法。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作业、实验、讨论、测验等情况评分,可以按平时成绩综合评分,也可以考虑到学生学业成绩的进步发展情况酌情评分。无论考试或考查,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应有3次平时成绩分。

学生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英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或其它技术技能考核,相应成绩单独列入成绩登记表。

第十三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包括:职业能力课、职业技术课、职业基础课。选修课包括限选课和任选课。从第二学期起,学生每学期应办理选课手续,经批准后,才能参加听课和考试。

第十四条 必修课及重要的选修课按科学化要求进行期末考试。期末考试按考试大纲进行命题或从试题库中抽取试题。

第十五条 凡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合格)或因请假缺考的学生,均应在下学期初,按学院规定日期补考。成绩一律按60分或及格计(请假缺考的学生按实际成绩计),补考成绩60分以下,则按实际分数计。补考及格可取得学分。必修课和限选课补考不及格应重修重考。任选课不及格不再安排补考,学生可以决定重修或另选任选课修习和考核。重修重考应缴纳一定的费用。重考一般每学期统一安排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考试,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须书面向所属系(部)提出申请,经所属系(部)主任审核后,送教务处批准。

学院在每年的3月初和9月初统一安排上学期成绩考核不及格的学生补考。补考成绩由教务处通知教学系(部),教学系(部)通知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对旷课学生,应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正当理由缺交课程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总量占学期作业总量达1/2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学生对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1/3或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时的1/2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试的资格,成绩按零分计算。

第十八条 学生按教学计划学完某课程,成绩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即可毕业。

学院采取规定学制、弹性学习时间的做法,允许三年学制五年修完(两年学制四年修完)。

第十九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评定应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成绩和课外锻炼活动的具体情况,以上级有关文件中提出的标准进行综合评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院医务所批准,对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学院安排参加保健课锻炼。若该生认真参加保健课锻炼,体育课成绩即可评为“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的实习以及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等课程均应进行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的表现,掌握的知识、技能、职业能力的水平等综合评定成绩。评定时要听取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对军训及公益劳动也要进行考核。这些课程的考核一般以考查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免修:学生对某门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申请须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提出,经系(部)审查并按教学大纲要求进行考试,考试成绩达75分及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其考试成绩直接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载。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实习、设计等课程申请免修需有特殊理由(例如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术等级证书)。

第二十二条 加修和辅修: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经系(部)审查通过,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加修本专业的某些课程(不超过8学分)。加修课程考核及格的,按课程性质,分别获得相应的必修课、限定选修课或任意选修课的学分并计入总学分。学生也可申请辅修另一专业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获得必要学分,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我院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免听: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一般不能免听。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系(部)批准后。学生可对某门课程免听,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直接参加考核:

(一)成绩优秀,通过自学确可掌握课程内容;

(二)为提高已学过的课程的成绩而重修该课程;

(三)重修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在安排上有冲突。

第二十四条 缓修:确有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主任审核,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可以申请暂时缓修12门课程(不超过6学分),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理论、德育等课程不得缓修。

第二十五条 重修:必修课、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生可以随下一年级重修,也可申请免听,与下一年级一起参加考核。某些考核已合格的课程,学生因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可免听),并重新考核,成绩登记时按两次考核中的高分登记。

重修课程的考试一般与学院统一安排的补考同时进行。重修课程的成绩以重修考试的实际成绩计分,及格以上者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工作。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按志愿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专业学习。学院可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①因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②在拟转入专业领域有特殊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成绩者;

③从就业角度出发,进校后能提供用人单位证明,可申请转入与其工种有关的专业;

④学院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或专业不能单独编班。

()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转专业

①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

②跨大类更换专业的。

()转专业后已取得的成绩按下列办法处理:

①转出、转入专业课程相同,学时接近成绩仍然有效;

②其它课程可作任选课记载;

③缺失的课程须补修。

第二十九条 学生的转学、转专业,均须由本人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按下列手续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向所在系(部)和拟转入专业系(部)同意(系部主任、书记会签),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教学副院长,学工副院长会签)后,由学工处办理转专业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第一学期学生注册报盘前办理,超过时限不予办理;新生转专业可向系(部)或学工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系(部)控制新生转专业人数为该专业新生人数的5%之内,学院最后批准人数控制在新生人数的8%之内。

(二)学生转学,须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向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函商,经确认后,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回家,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相关证明),经所在系(部)同意,院领导批准,可准予休学或劝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二)请假时间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提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经学生申请,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回家,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往返费用自理,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五条 学生自费出国(境)留学,经学生申请,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奖、贷学金及其它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在两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院申请复学;

(三)学生在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可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应劝其退学或准予退学,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一)每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8个学分及以上者;

(二)学生补考后一学年不及格课程达28个学分及以上者;

(三)学生休学时间超过规定年限二年以上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五)因病经学院动员休学而不休学,因病缺课超过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

(七)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自愿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十)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退学的学生,应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在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入学前家庭户籍所在地。经确认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的,由父母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二)学院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对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且成绩合格者,根据其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三)被退学的学生,学院将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或家长,无法送达的,在学院校园网上公告65日后,视同送达;

(四)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七条、六十八条、六十九条、七十条办理。

第六节 升级与留级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升级、留级制度。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除任选课外),均可补考一次。(但一个学期不及格课程达18个学分及以上者,不给补考,直接退学)。经补考后,一学年累计不及格课程达22个学分及以上者,予以留级。留级采用两种方式执行:

(一)直接留级学生的比例控制在百分之三(按年级以专业为单位计算比例);

(二)其它留级的学生可跟班试读。

第四十三条 连续两个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直接退学;一学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可以在后续学期重新测评。

第四十四条 留级学生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若本专业下一个年级没有后续班,可安排到相近的其它专业学习。已获得一般课程的学分仍然有效,相应的课程可以免修。但体育课,公益劳动课等课程应重新获取学分。

留级学生在留级学年不得享受奖学金,次年可重新享受奖学金资格。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五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规定学分以及规定的总学分,由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院领导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加修某些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院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明。

第四十七条 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已取得必修课的规定学分,并已取得规定总学分的90%,经本人要求,可作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也可在结业后3年内申请复学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学分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虽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三)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回学院补作或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上述情况的结业生逾期不申请补考(补作或重修)或补考(补作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补考或重修,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批准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 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院积极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其它单项荣誉称号,并予以奖励。

对学生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授予证书、奖章,发给奖品或奖学金等。有关材料存入学生的档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按《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家长。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并报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七天内办理离校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的,由学院有关部门注销其在学院的各种关系。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材料,由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职学生和五年一贯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规定自200691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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