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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2016-04-20 20:33   本站原创

 问题: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满后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具体指哪些情况?包括西部计划志愿者吗?

  答复: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20093月,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根据规定,自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文件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代偿制度中规定的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符合上述条件的西部计划志愿者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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