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由于我国地区、行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院存在着一定比例的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简称“特困生”),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社会、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生的关心,帮助特困生解决在校部分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使其能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管理
(一) 学院成立由学工处、各系系书记参加,学院主管领导任组长的“特困生补助评定小组”,负责全院特困生定期补助的评定工作,学工处负责特困生补助的日常工作。
(二) 各系成立由系书记任组长、部分班主任参加的评议小组,负责本系特困生定期困难补助的评议工作。
第三条 申请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补助:
(一) 通过勤工助学方式资助和贷款仍难以完成学业的;
(二) 在校能认真学习,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处分的;
(三) 生活艰苦朴素、勤俭节约无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吸烟酗酒现象,师生反映良好的。
第四条 特困补助方式、等级与金额
特困补助的补助方式有定期补助和临时补助,其中:
临时补助一般每人次为100元。
第五条 评定办法
(一) 定期补助
由各系根据特困生的申请补助条件,结合学生的实际困难情况和个人的申请,每学年末评定一次,经费和等级金额由学院统一掌握,不平均分配到系,具体办法为:
1、 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如实介绍家庭经济状况与自己的实际生活情况及参加勤工助学情况,然后填写《申请表》;
2、 班主任组织本班同学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
3、 各系评议小组对本系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按登记排名次后报学院;
4、 学院对各系上报情况进行审议,评定后张榜公布,一周之内学生如有不同意见,由各系负责合适、复议;
5、 学生处将评议结果报计财处,由计财处统一发放。
(二) 临时困难补助:
1、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 班主任签署意见;
3、 系书记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报学工处审核、备案,由计财处发放。
第六条 其他
(一) 凡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受处分期间的补助资格;
(二) 获特困补助的学生,必须刻苦学习、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如发现有违纪、铺张浪费、请客送礼、抽烟喝酒等现象,将停发其补助,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违纪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