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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中职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2025-06-27 10:02 xgc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中职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2311号)《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中职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第三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面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 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校团委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管理专家、学生代表。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中职国家奖学金审核、汇总工作。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初审、认定工作。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干部10%~2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为成员的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奖助学金的评议、推荐工作。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 6000 元以当年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优秀。

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五年一贯制第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

(二)成绩及表现等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5%(含5%)学生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班级前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申请中职国家奖学金,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其中“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每学年秋季学期评审,流程如下:

1.政策解读。学校、二级学院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布置国家奖助学金评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学校评选办法进行解读。

2.名额分配。学校根据当年教育厅下发的指标数,分配推荐名额至各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评选推荐。

3.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4.班级评议。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对申请的学生依据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初步评选出班级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并在班级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

5.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审、认定,并将初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复审。学校学(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汇总后,报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拟获学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7.名单公示。国家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拟获学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 校将中职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个人账户,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条  中职国家奖学金发放到位后,各学院需提醒、督促获奖学生合理使用奖学金。

第十  学校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获奖资格,立即追回已发奖学金,列入“学生资助不诚信黑名单”,不得参与其它的学生资助评选活动。

第十 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中职国家奖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要坚持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规定,并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学院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让全体学生了解中职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以及评审程序,积极开展中职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教育与引导,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感恩励志教育工作。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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