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中职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和《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平、公正评定资助对象,面向社会全面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国家助学金工作, 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审核、汇总工作。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工作。各班级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国家助学金认定、评议以及推荐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比例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我校在籍在校五年一贯制一、二、三年级连片特困地区户籍(不含县城)的学生以及非连片特困地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资助比例
1.连片特困地区户籍学生直接认定享受国家助学金。
2.非连片特困地区户籍学生按非连片特困地区户籍在校学生总数的15%评选出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150元。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连片特困地区户籍(不含县城)的学生直接认定享受助学金。我省罗宵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包括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县。
第八条 非连片特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 获得中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一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取消当年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资格。
1.有酗酒、赌博或铺张浪费行为及其它过高消费行为;
2.违法或违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纪律处分;
3.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者;
4.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5.经举报并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实的其它因不贫困或不诚信等原因应当取消获助资格的情况。
第六章 认定、评审程序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具体流程
1.资格认定。五年一贯制新生在入校报到期间提交《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申请。申请助学金评选的学生提交《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表》、户口本复印件、家庭经济困难材料;
3.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申请的学生依据评审条件进行认定、评议,初步评选出班级国家助学金推荐名单,并在班级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4.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班级推荐名单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5.学校复审。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确定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6.名单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 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学校通过银行将助学金发至学生本人社会保障卡内,每学期结束前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国家助学金发放到位后,各学院需提醒、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助学金。
第十四条 各学院要及时对学生进行自立自强和诚信感恩教育,并要求学生只能把国家助学金用于基本学习生活开支,坚决杜绝二次分配、平均主义等情况。
第十五条 学校全面严格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坚决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切实加强管理,主动接受监督。如发现评选期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违反校纪校规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资格,立即追回已发助学金,列入“学生资助不诚信黑名单”,不得参与其它的学生资助评选活动。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中职国家助学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要坚持落实《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规定,并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