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评选办法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不含退役士兵学生,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三年制高职以及五年制高职第四、五年级全日制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资助标准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学年3700元。分为三个档次:一档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 4800 元、二档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 3700 元,三档助学金为每生每学年 2600 元。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三、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部、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初审、认定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2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资助项目的评议、认定、推荐工作。
四、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2.申报国家助学金学生必须是我校认定建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资助对象及档次
1.国家重点保障资助对象学生类型:
(1)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2)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3)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4)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
(5)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6)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7)孤儿学生
(8)烈士子女
(9)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10)其他城镇困难群众家庭学生
以上国家重点保障资助对象享受较高档次(一档或二档)国家助学金资助。此类学生有相关困难证件等材料则提交复印件,无法提供困难证件等材料的,则倡导学生“诚信申请资助”,由学生本人在申请书中写明属何种困难类型,承诺困难情况属实。
国家重点保障资助学生,因特殊情况放弃申请国家助学金,需提交学生本人及班主任签字的书面材料,班主任保存书面材料扫描件备查,书面材料原件交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此类学生无需到村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开具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可提交现有的相关佐证材料(如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住院报告、缴费单等致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相关材料)。原则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三档国家助学金资助,若事实非常困难,可根据调研评估实情,给予较高档次国家助学金资助。
六、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发的指标数和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合理分配名额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实行等额评选。
2.政策解读。学校、二学院分别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布置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学校评选办法进行解读。
3.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个人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表格;(2)各类佐证材料复印件。
4.班级评议。班级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工作小组对申请的学生依据评审条件进行评议,初步评选出班级国家助学金拟获助学生,并在班级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
5.学院初审。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审、认定,并将初审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复审。学校学工部学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拟获学校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7.名单公示。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七、发放及管理
1.国家助学金(含退役士兵助学金)分春秋两学期发放,每次发放所获助档次的1/2助学金。学校于每年12月前发放秋季学期助学金,每年4月前发放春季学期助学金。
2.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3.各二级学院、各班级需第一时间做好休、复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及原受助情况的摸排,提醒原受助复学的困难学生申请助学金及退役复学学生申请退役士兵助学金。
3.国家助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八、监督举报
1.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如有不实情况,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电话:0797-8326179 邮箱:jdjc@jxyy.edu.cn ;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797-8326557邮箱:jxyyzz@126.com。
2.坚持落实江西省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规定。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学生获国家奖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立即收回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列入“学生资助不诚信黑名单”,不得参与其它的学生资助评选活动。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所发国家奖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作废。
十、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