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以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23〕2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三年制高职第二、三年级以及五年一贯制高职第五年级中特别优秀的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三、评审机构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工部、教务处、计财处、校团委负责人、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院级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的初审、认定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一般由班长、团支书、生活委员和10%~20%普通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学生资助项目的评议、认定、推荐工作。
四、评选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成绩要求∶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即上一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或一、二等奖学金各一次),或上一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均达到一等(或一、二等各一次)奖学金的评选条件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社会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至少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的奖项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即上一学年两学期均获得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或上一学年两学期各科成绩均达到学校奖学金评选条件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30%(含30%),但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复印件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五、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学校根据当年教育厅下发的指标数,分配推荐名额至各二级学院,由各二级学院组织等额推荐。
2.政策解读。学校、二级学院分别召开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会议,布置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工作。辅导员、班主任召开主题班会,对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及学校评选办法进行解读。
3.学生申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1)个人申请书及相关申请表格;(2)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上一学年两学期学生个人成绩表(盖章);(3)各类奖项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复印件需相关部门验审盖章。
4.班级评议。班级学生资助民主评议小组依据评审条件对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初步评选出班级国家奖学金拟推荐人,并在班级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5.学院初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各班级评议结果进行初审、认定,并将初审批准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6.学校复审。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汇总,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及评审委员会审批确定拟获学校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
7.名单公示。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通过的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8.校长办公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对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进行审定,审定通过的拟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奖金发放及管理
1.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省教育厅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2.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奖学金。
3.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须向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省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其他形式发放。
七、监督举报
1.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全程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如有不实情况,可向学校相关部门反映,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电话:0797-8326179 邮箱:jdjc@jxyy.edu.cn ;学校学生工作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0797-8326557邮箱:jxyyzz@126.com。
2.坚持落实江西省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十不准”规定。各学院应对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与监督,确保奖助学金的合理使用。
3.学生获国家奖助学金后,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核实,立即收回已发奖助学金,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列入“学生资助不诚信黑名单”,不得参与其它的学生资助评选活动。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所发国家奖助学金相关评审办法作废。
九、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