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为鼓励学生在校期间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德、智、体、美、劳等综合素质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建设的高级应用型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道德,关心集体,热爱公益劳动,助人为乐;
(二)学习刻苦认真,勤于思考,体育测评成绩为70分(含70分)以上,其它课程(含实习、实训)70分(含70分)或良好以上;
(三)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卫生及生活习惯。
(四)能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
(五)综合素质测评在80分及其以上者;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奖学金评比资格:
1.留级生、跟班试读的;
2.考试舞弊的;
3.在受警告及以上处分期间的;
4.未按规定获得技能资格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奖学金的等级、金额及获奖学生比例获奖学金人数控制在学生数的12%以内。各学院可根据各班班风、学风的好坏酌情增加或减少指标,但不得超出本学院的总比例。各等级的比例和标准如下:
等级 | 比例 | 学期金额标准 |
一等 | 2% | 900元 |
二等 | 3% | 450 元 |
三等 | 7% | 250 元 |
三、评比办法
(一)每学期评选一次,每学期开学初评选出上一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
(二)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奖学金评选条件,按照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分别拟评选出各班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单,并在学院张榜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三)学校学工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各学院上报拟获优秀学生奖学金情况,并在学校张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四)凡发现弄虚作假者或未按条件评定者,取消该生评定资格,同时不得补评。
四、表彰及奖励办法
(一)凡获得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放荣誉证书;
(二)按规定一次性发放奖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