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一、评比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国家需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间的关系,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
2、认真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3、能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以身作则,组织管理能力强,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工作主动、成绩突出。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较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较好。本学年内,体育成绩70分及以上,其它课程在75分(含75分)或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身体素质好
1、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衣着整洁,身体健康;
4、心理健康,性格平和。
(四)本学年参评者综合素质测评为80分及以上。
(五)取得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中的班级、学院、学校任何级别的学生干部为参评对象。
(六)同时,具备有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参评。
1、获得市及以上荣誉的或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
2、有见义勇为行为的。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请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上者;
2、全校、学院通报批评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4、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比一次。
学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申请、班级提名,学院控制名额为学院班级数的2倍数量。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学校控制名额为各学院的班级数数量,各学院根据各自班级数的数量确定拟获“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总体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二)评选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情况,召开校、学院学生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