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一、评比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积极响应党的号召,服从国家需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正确处理集体与个人间的关系,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劳动;
2、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纪守法,在同学中起模范作用,自觉维护学校的社会形象和班集体荣誉,有良好的道德素质,品德登第为优;
3、积极要求进步,待人谦虚,为人诚实,讲文明,讲礼貌;
4、认真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学习成绩优良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有良好的学习习惯,能较好地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本学年内,实习、实训课程成绩在85分(含85分)以上或优秀,其它课程在75分(含75分)或良好(含良好)以上。
(三)身体素质好
1、坚持锻炼身体,认真上好体育课,学年体育成绩≥75分;
2、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3、有良好的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习惯,衣着整洁,身体健康;
4、心理健康,性格平和。
(四)本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在80分及以上。
(五)取得学籍的在校全日制学生为参评对象。
(六)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优先参评。
1、学有所成,获得发明创造、技术发明或在学术上有突出成果的;
2、有见义勇为行为并产生较大影响的。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
1、存在无故旷课、迟到、早退(包括体育课、自习课)。请事假累计在十五天以上者;
2、存在全校、学院通报批评的;
3、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评比及奖励办法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比一次。
院级“三好学生”:由学生申请、班级提名,按本学院学生人数10%的比例研究确定;
校级“三好学生”:各学院根据获得“院级三好学生”人数5%的比例确定拟获“校级三好学生”的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总体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二)评选时间:在每学年的第一个月内完成。
(三)根据情况,召开校、学院学生表彰大会,举行授奖仪式、颁发荣誉证书,事迹材料载入学生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