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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年11月04日 16:03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约束机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228日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赣教财字(202024号〕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依法依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系、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成立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审议内部审计重大决策、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发展规划以及内部审计计划、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整改等重大事项。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审计处是学校设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在校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报告工作。

 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需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学校人事等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规定、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当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相关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一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十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工作程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的要求,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校属单位的下列情况进行审计:

1.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2.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3.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二)学校财务收支和预算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保值和增值情况;

基建、修缮等重大工程及政府采购货物类、服务类等重大项目进行预算评审

(五)基建、修缮等一般及以上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其他项目可以进行抽审;

)基建修缮等特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跟踪审计工作,实施审计监督、评价和服务

(七)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上级部门审计或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学校党委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  审计机构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财经工作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由学校党委或行政审定公布后施行;

)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党委、行政和纪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并提出建议,为学校做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十)对违法、违纪、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委或有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十  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重大政策和学校经济业务、内部管理等活动开展现场监督或跟踪审计,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咨询建议。但不得逾越内部审计职能边界,参与被审单位具体业务流程包括立项审批、招标采购、工程签证、项目验收等活动的决策和审签;不得参与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十六  审计机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结果提供给被审单位和学校党委、行政、纪委主要负责人;可经学校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供给相关部门。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审计机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工作布置和学校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提出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规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机构应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立足于促进体制机制建设,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十九条  审计机构应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全面完善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应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应着眼于促进问题解决,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根本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分别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视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全面审计、专项审计或抽样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获取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取证单和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构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国家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审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实行“问题清单” “整改清单” “销号清单”整改措施。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委员会审定后的审计计划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向被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一定范围内公告(工程、修缮项目除外)。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时,应按照审计流程进行审计。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提交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核实和研究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机构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或提交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审定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按规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按工作需要抄送学校纪委等有关单位。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或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学校纪委监督检查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机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机构可以进行批评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学校党委或相关职能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进行调查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的涉密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党委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八章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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