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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制用工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稿/节选)
2012-05-20 00:00 admin  学院文件

一、全日制用工

(三)人员招聘

1、确定计划。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编制与岗位空缺情况,提出《合同制用工计划》、《用工岗位说明书》报学院审批,须从严控制。

2、人员招聘。人员招聘由组织人事处组织实施,用人部门配合,一般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3、签订协议。聘用人员须签订《劳动合同》,聘期一般为3年,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发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将考核情况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四)人员管理

1、合同制人员纳入用工部门的内部岗位管理,满编、超编单位不得聘用。学院负责用工的编制调控和审批,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用工的管理与考核。未经学院批准私自使用合同制人员的,用工部门负责承担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任。工勤用工由学院核准、后勤机构代理。

2、在合同期内根据工作需要,经过协商,学院可调整全日制合同工的工作岗位。合同制人员当岗位工作任务不饱满时,用工部门应及时进行岗位工作任务调整或减员、减薪,并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用工部门在合同期内辞退合同制人员的,须事先书面报告组织人事处。

3、平时考勤、年度考核作为薪酬发放的依据,聘用期满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续聘的依据。聘用期满考核或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应优先续聘,符合条件并经考核程序入围的优秀人员优先入编;聘用期满考核或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不予续聘,聘用期满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4、合同制人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参加学院组织的有关活动。合同制人员的学历教育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合同制人员的人事关系可委托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事关系代理服务机构管理,费用自理。合同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可由其人事关系所在机构办理,学院可提供工作表现证明材料。

5、合同制人员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学院报告情况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五)薪酬管理

1、薪酬构成

合同制用工的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校龄津贴;绩效工资包括出勤奖、业绩奖。公开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购买“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非公开招聘的合同制人员购买养老保险。

2、薪酬标准(详见附表)

1)基本工资。根据岗位、学历、职称、技术等级确定标准。一般在一个聘期内合同制人员的学历、职称发生变化而岗位职责没有变化的其薪酬不变,新一轮聘期可重新认定。

2)校龄津贴。合同制人员在校工作满一年或合同期满后续聘的且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在聘期内下一年度每月增加50/月,校龄是指自2008年起与学院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年限。校龄津贴=年度考核合格年限×50元。

3)出勤奖。根据考勤情况按月发放。事假扣1.2倍日平均薪酬(按发放标准计,下同),病假扣0.8倍日平均薪酬。病、事假连续超过1个月的扣减全部薪酬,超过2个月的予以解聘。旷工1天的,扣发一个月的出勤奖和业绩奖;旷工2天的,扣发当月的全部薪酬;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一个年内累计旷工超过7天的予以解聘。

4)业绩奖。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的年终一次性发4000元,考核合格的年终一次性发3000元,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发业绩奖(不加校龄津贴)。发放标准今后可根据情况酌情调整。

3、薪酬发放

1)合同制人员的薪酬由组织人事处根据用人部门的考核考勤情况进行核定,由计财处根据核定的标准通过银行存折发放。合同制人员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的个人部分由计财处代扣代缴。

2)业绩奖的考核办法由用工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制订,其中辅导员的业绩奖标准上浮15%,考核发放办法由学工处牵头制订,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批准后执行。教学人员及兼课的管理人员教学定额工作量、工作量计算及超课时酬金均参照在编同类人员。

3)合同制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按缺勤天数扣发相应薪酬(节假日连续计算)。请病事假,减发相应的薪酬。凡未经请假擅自离岗的或请假未经批准的均作旷工处理。寒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用工部门有安排工作的,根据《用工安排》及考勤情况报组织人事处核发出勤奖。婚(产)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二、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根据工作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兼职性的用工形式,主要包括按课时计酬(一课一聘)的聘用制兼职教师、以计件制计酬的聘用人员等。

(一)招聘程序

1、申请。用工部门根据工作的需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编制非全日制用工计划(含岗位、数量、工时、薪酬建议),办理审批手续。薪酬应明确包含社会保险。

2、审批。用工计划报组织人事处审核,学院批准。

3、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招聘、录用、管理与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一般应签订书面协议。

4、备案。用人部门应提交用工协议及聘用者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职称和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薪酬发放

非全日制用工的薪酬随行就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薪酬结算支付由用工部门造表、组织人事处审核、计财处发放。

(三)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的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要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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