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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雇员制职工管理办法》
2021-07-28 15:01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雇员制职工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充分调动管理服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执行力,逐步实现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人才使用契约化、服务保障社会化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雇员制是学校事业编制外用人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雇员制职工指因学校部分管理、教辅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合同管理劳动关系和聘用关系的、不列入学校固定编制的人员,是学校教职工队伍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 雇员制的设岗范围及基本条件

第二条 雇员制的设岗范围主要是学校的部分管理岗位和教辅岗位,教学岗位原则上不得聘用雇员制职工。

第三条 雇员制职工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身心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三)符合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执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四)须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等级职业资格。应聘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0周岁;具有中级职称或技师资格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具有高级职称或高级技师资格的应聘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对于部分专业技术岗位,可以视岗位需求适度放宽年龄要求。

第三章 聘用及待遇

第四条 招聘程序

(一)拟订计划及方案。各部门按照学校安排,根据岗位总量和工作需要提交招聘计划,人事处根据申报情况和实际需要提交招聘计划及方案,上报学校审批。

(二)公布计划及方案。由人事处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聘公告。

(三)实施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由人事处、纪委监督检查室、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由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采用笔试、面试(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遴选,考核程序以招聘公告为准。

(四)体检和公示。确定人员后,到学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进行公示。

(五)学校批准。人事处提出拟聘人员名单,上报学校批准。

(六)签订《聘用合同书》。

第五条 聘用形式及期限

(一)聘用形式:实行合同聘用。一经聘用,须依法签订《聘用合同书》,明确聘用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及违反聘用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学校严格实行岗位管理。聘用岗位原则上不得调整和更换,除工作岗位特别需要调整的或岗位工作任务结束的,调整和更换聘用岗位需重新签订《聘用合同》。

(二)聘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需要续聘的,每次续聘期一般为3年。首聘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三)续聘:聘用合同期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聘期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学校或雇员制职工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聘期期满,聘用合同关系自动终止。聘期内需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四)聘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雇员制职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

(1)严重违反学校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利益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违反综合治理被一票否决的;

(5)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不能胜任聘用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双方订立聘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无法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9)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

(10)其它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2.雇员制职工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前30日通知学校解除聘用合同和劳动关系:

(1)在试用期内的;

(2)学校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除上述两项情况外,有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3.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聘期内的待遇

(一)雇员制薪酬

1.工资

雇员制职工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Ⅰ)、校龄津贴及重要业绩奖励四部分构成,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因国家工资政策调整或学校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雇员制工资标准经学校批准可予以适当调整。

(1)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按雇员制职工受聘岗位(职称/职务、技术等级)、任职年限、工龄等,参照事业编制进行套改后工资的80%确定标准,依据考勤考核情况按月发放。

(2)校龄津贴:雇员制职工在校工作每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次年增加60元/月校龄津贴。校龄津贴=年度考核合格年限×60元/月。校龄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月。

(3)重要业绩奖励:按学校文件执行。

2.奖励

雇员制职工根据相关奖励文件和工作实绩,按同类事业编制职工的80%确定奖励标准。

3.其他

(1)享有探亲假、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休假制度,女雇员享有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产假制度。

(2)享有高温津贴、冬季取暖费待遇。

(3)享有工会会员相关的工会福利待遇。

(二)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五项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应缴部分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政策可参照事业编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原则制定。

(三)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政策规定,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对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者,学校依据岗位设置与需求进行聘任。

(四)可按照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学校组织的继续教育、岗前培训、短期岗位技能培训和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学历教育学习,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参照学校在编在岗职工继续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 理

第七条 雇员制职工按《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雇员制职工的请假、旷工及期间工资待遇规定参照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请假相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档案关系

人事档案存放在学校指定的人事代理机构即赣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人事代理业务由赣州市人才交流中心具体实施。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费由学校承担。

第九条 管理职责的划分

雇员制职工由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共同管理,日常管理以用人部门为主。人事处负责岗位审核、录用、聘用合同的签订或解除、工资审核发放、专业技术资格评聘等工作。用人部门负责岗位职责的制定、职业道德和法纪校规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职责的监督检查和考核等工作。

第十条 考核

学校对雇员制职工采用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及合同期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年度考核参照学校在编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升、工资发放等的依据。试用期考核或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一律解聘。年度考核基本合格的,给予三个月的考核告诫期。年度考核不合格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身份变更

符合学校人事代理学历和资历条件的在校雇员制职工,可不受年龄条件限制按招聘规定参加人事代理招聘。对聘期满2轮的雇员制职工,根据岗位需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可择优转聘人事代理。

第十二条 违规、工伤和争议处理

(一)雇员制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聘用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校规校纪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人事处报告。除解除聘用关系外,学校应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二)雇员制职工在聘用期内发生事故伤害,对于是否构成工伤产生争议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与用人部门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诉,对经人事处调解处理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申请仲裁解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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