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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政府采购第二期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2-05-14 00:00 admin  本站原创

为了积极推进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现将省直单位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政府采购第二期协议供货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的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是指:

1、木制办公用家具类:办公桌椅,会议桌椅,阅览桌椅,办公用木制书柜、书架、沙发、茶几,其它木制办公用家具。

2、木制教学用家具类:教学桌椅,阅览桌椅,教学实验用台(桌),电脑桌椅,餐厅桌椅,学生公寓(宿舍)家具,教学用木制书柜,其它教学用家具。

3、钢制综合家具类;桌椅、书架、餐厅桌椅、密集柜(架)、保险柜()、文件柜、其他钢制综合家具。

以上均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品牌。采购数量超过本通知规定限量的在本期协议中标供应商范围内另行组织采购。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同一时间内采购中标范围内同品牌、同配置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价格低于协议供货商所提供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价格在5%以上的,原则上允许自行采购,但必须提供协议供货商和非协议供货商有关价格证明文件。

二、协议供货承诺有效期

协议供货有效期自201211日—20141231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的承诺,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三、采购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以本单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年度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由采购单位根据年度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省采购办提出采购申请,填写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请单,经确认后,由采购单位向协议中标供应商直接采购。各协议中标供应商依据确认,必须按中标的优惠幅度提供政府采购协议价[政府采购协议价=当日市场价经供、购双方平等协商后×(1-中标优惠率)]并按承诺服务向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售后服务。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投标价格段优惠幅度表在“江西政府采购网协议采购办公用家具、教学用家具栏目”上查询,网址:www.jxzfcg.gov.cn

例:某单位在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办公桌,协议供应商结算出当日市场供应价为1500元,经采购单位与协议供应商双方平等协商后(还价)为1300元,该定点供应商中标优惠率为25%,最后的政府采购办公用品定点供应价为1300元×(1-25%)=975]。

四、 采购合同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供货合同是政府采购的原始凭证,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发各中标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省政府采购办留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五、 付款方式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省财政厅依据合同、采购单位验收单、供货单位开具的正式发票(复印件)和国库集中支付网上递交的《省级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直接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使用尚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外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由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

六、 权益保护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应充分利用协议供货规定的价格优惠幅度及服务条件,监督协议供应商承诺书和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同时,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也应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其他要求。

采购人根据家具使用条件可以指定款式、指定材质、指定油漆及其它附件,中标家具企业应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南昌地区以外的家具生产制造企业在南昌地区必须设有独立的家具售后服务网点。不允许多家企业联合组成售后服务网点。不允许南昌地区以外的家具企业与南昌地区的家具企业联合组成售后服务网点。确保采购人购置家具后得到及时良好的售后服务。
七、 违规处理
对协议供货过程中出现的违规问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协议供货单位均有权向江西省财政厅反映。在协议供货执行过程中,对违规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擅自不在中标的本期协议供货商处采购及采购非中标品牌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照合同金额扣减该单位部门预算指标;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采购单位负责。

中标协议供应商在接受采购人订单后不得将订单任务转包给其它家具企业(包括中标家具企业和非中标家具企业)。经查实后,转、接双方一至三年禁止进入我省政府采购市场。

中标协议供应商必须向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优惠率,必须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的合格商品,必须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对违约的中标协议供货供应商,一经查实,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给予除名,取消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在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上曝光,三年内不得参加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招投标活动。
  实行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是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采购项目管理的有效方式,各单位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要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各部门要将本通知精神逐级通知到基层单位,严格按要求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及时反映实际运作中发现的问题(联系电话:江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0791-87287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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