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与资产管理处

当前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2-05-14 00:00 admin  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代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效率和质量,保证政府采购代理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江西省各级政府设立的政府采购中心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事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未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质的代理机构不得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应当向采购人提供良好服务;不得向采购人行贿或采取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代理业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从事政府采购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以及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如有特殊原因需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报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在接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有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一)享有权利:

1、接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依法独立组织政府采购代理活动;

3、社会中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4、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承担义务:

1、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按委托协议要求,及时向采购人提供采购资料;

3、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保守各当事人资料、信息、商业秘密;

4、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接受采购人同级监督部门的监督;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

第十条 按照采购人的隶属关系,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办理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手续和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和确定的采购方式,不得擅自变动或更改;不得接受未经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必须认真、严谨、客观、公正地制作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招标(采购)文件和评分标准须经采购人确认后方能出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其代理业务范围内依法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出借、出租政府采购代理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挂靠。

第十三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必须是经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的企业法人,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时,必须使用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法人名称和企业法人印章。

第十四条 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接受采购人代理业务时遵照江西省财政厅和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政府采购规定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 外省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备案同时须向江西省财政厅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驻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告知表。

(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副本、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证书》复印件(原件审后退还)。

(三)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申报资格材料。

(四)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出具进驻我省的机构承诺书(承诺进驻机构不属出借、出租、转让资格性质,违反此规定同意接受处罚的承诺书)并由该企业盖章和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所需的开标场所、电子监控等办公设备、设施的相关证明。

(六)进驻机构专职人员花名册[甲级资格进驻需20人(含20人)以上,乙级资格进驻需8人(含8人)以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书(甲级占全部人员60%,乙级占全部人员40%);劳动合同、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以及进驻前六个月报表;企业成立以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明细表及银行缴款单据复印件)。专职人员是指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在职人员,不包括退休人员。

(七)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工作从业人员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或指定委派机构组织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关培训证明或培训证书。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谈判和询价工作。评标、谈判和询价过程中除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和采购人单位监察人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进行记录和实施监督外,任何工作人员不得进入评标、谈判和询价现场。

第十七条 在评标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接到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谈判和询价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在委托书中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签字(盖章)后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接到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三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成交)信息送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在指定的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媒体公告中标(成交)信息。

第十八条 每季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年度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统计季报表或年度报表。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后,按照有关规定将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文件备案及归档、不得伪造、变更、隐匿或者销毁。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政府采购活动档案制度,妥善保管采购活动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自采购工作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二十一条 各级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办法按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赣财购(20042号文件执行。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和江西省有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严格遵守江西省财政厅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行为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并将按江西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行日常考核与年度综合考核,并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除外),本办法未规定的内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购[2006]26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