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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修订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实施办法
2022年02月25日 16:28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加强建设工程管理,提高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2018年3月1日)、《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2020年5月1日)、《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赣应职院党办发〔2021〕6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和修缮、装修等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实施。根据成本效益原则,结合项目金额和重要性程度,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的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部分阶段或环节的审计。对规模大、造价高、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审计部门可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负责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遵循的原则:

(一)推进审计全覆盖与突出审计重点相结合;

(二)确保工程质量与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相结合;

(三)确保工程进度与规范工程管理程序相结合;

(四)促进提高资源绩效与促进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  凡是上级相关部门已审计的事项,原则上学校直接采用其审计结果,不再重复审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应遵循“三不原则”,即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的审计职能定位,厘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边界,把握好审计监督的范围、环节、深度和方式方法

审计部门不参与项目立项决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方案调整、现场签证和隐蔽工程量、竞争性谈判及其他商务谈判、各类变更、索赔等事项的确认及前置审核;不参与评标、开标现场监督等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以应工程管理部门的邀请参与建设工程变更、签证达3万元及其以上的见证活动。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内容包括预算评审、全过程跟踪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九条  预算评审、竣工结算审计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环节审计;全过程跟踪审计的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审计。

第十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审计。

第十一条  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审计等。

第十二条  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第十三条  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以下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一)1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视情况进行抽审工作。

(二)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工作。

(四)5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预算评审工作。

(三)1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应按建设工程招标确认中介审计机构;其他建设工程的审计由审计部门自主选取中介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采取送达审计和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审计。审计流程为:施工方或建设方提出申请 →监理方审核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审核资料,建立清单目录→工程管理部门送审资料→审计部门审核及实施审计→出具审核报告→审核报告确认后,返回工程送审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管理部门应组织审计资料的编制、审核和管理。

审计部门对送审资料完整性和审签手续合规性进行初审,初审后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审计部门不受理工程管理部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送审的任何资料。审核过程中除审计部门认为可以补充的资料外,不再受理其他补充资料。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评审程序。

达到规定金额范围以上的拟招标预算项目,审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或项目招标前按以下流程进行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未经审计,招标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一)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整理、审核相关资料后送达审计部门。审核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材料、设计图纸及说明、拟招标工程预算的纸质(电子)资料、工程量计算底稿、相关专业软件建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审计部门确定自审或确定中介审计机构。

(三)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在资料完备条件下,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工程管理部门。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或项目,审计部门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四)审计部门将审计意见书返回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评审程序。

(一)确定中介审计机构。

(二)审计部门组织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组成人员、审计工作内容、审计介入时点、审计资料及送审时间、审计完成时间等,及时送达工程管理部门。

(三)工程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编制、审核相关资料,及时送达审计部门。

(四)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计意见书。

(五)审计结果应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部门督施工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验收后一般项目应在30日内、大型项目应在60日内将工程结算资料送审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由于特殊情况,未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需要结算审计时,应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审计。

(二)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送审资料进行初审,确认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项目管理部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有关资料移送审计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移送资料时应提交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资料交接清单。

三)竣工结算资料审核通过后,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审计。

(四)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施工单位核对结算,证实施工过程中的具体事项。

(五)审计部门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附有建设工程预(结)算数据内(外)审核定案表(见附件一),工程预(结)算数据审核定案表要由建设(部门)单位、施工单位、审计人员、审核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审核报告一式四份,其中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其他留存审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工程项目的送审资料包括(见附件二):

(一)送审报告(含交接清单);

(二)立项批复;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控制价电子版)、投标文件(含商务标电子版)及中标通知书;

(四)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合同(协议)及其电子版;

(五)监理日志;

(六)工程结算书(应加盖送审单位、编制单位公章);

(七)施工图纸和施工图会审记录及其电子版;

(八)设计变更、工程变更和签证及其相关审批手续等;

(九)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十)地质勘探资料;

(十一)甲供材料(品牌、规格、型号、产地、供应商等)清单及合格证、验收报告、检测报告等;

(十二)竣工图纸及其电子版;

(十三)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十四)建设工程验收后质量评定书;

(十五)其他与工程结算有关的材料。

所有送审资料需一式两份,至少一份原件,特殊情况下,如只有一份原件的,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二条 送审部门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凡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不予审计,待送审部门补全资料后再审计。送达审计的资料及有关变更手续,一般不予更改和补办。如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分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的校领导审批后交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过程中,审计部门与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应就结算中的有关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单位须在收到审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对审计意见予以反馈。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认可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按规定整理归档并将送审资料返还给项目管理部门归档。

第二十六条 学校10万元及其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进行结算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来签订合同,控制工程款的支付比例,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超付工程款引发的后果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其超付部分由相关当事人在三个月内负责追回。

第二十七条  为了提高工程结算质量,建设工程审计的审减率在6%(含)以内的由学校支付审计费;若审减率在6%至10%(含)时,由施工方和校方各支付该项目审计费用的50%;若审减率超过10%的,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审计费用。学校有权从应付施工单位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费用。项目管理部门应将该款写入合同。

第二十八条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办理结算审计后应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建设费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其流程为:

(一)工程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编制、整理和审核相关资料。在工程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后,及时送达审计部门,审核资料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有关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合同。

(二)财务管理部门提供全部建设费用清单或账册。

(三)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

(四)财务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依据审计结果及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审计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审计处对审计质量负责,审计人员必须依法依规审计,恪守职业道德准则,执行审计规范,必须熟悉和掌握有关财经法规、规章制度,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循私情。审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任何单位、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干扰审计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各职能部门及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按章办事,配合、支持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于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缺陷,应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学校纪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基建(修缮)工程监督审计暂行办法》赣应职院发〔200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附件二 工程项目送审资料.docx已下载
附件【附件一建设工程预(结)算数据审核定案表.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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