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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审计档案管理规定
2021年11月12日 10:30     (点击: )

为加强内部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2020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订)、《审计机关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审计署、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2012年11月28日)等国家审计相关政策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处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等不同形式和其它介质形式存在的历史纪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处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移交、保管和利用的活动。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在审计终结7日内按立卷方法和规则进行归类整理。由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项目,需在审计终结15日内向审计处提供完整的审计资料,由审计处内部相关项目联系人负责归档工作。相关电子文档应随纸质材料一并移交。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五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科学区别文件材料的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审计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4个单元进行排列,审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一)结论类材料,如有关审计事项的请示、报告及领导批复、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处理意见、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书面说明等;

(二)证明类材料,如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汇总表、审计证据、审计调查记录等;

(三)立项类材料,如审计项目计划、上级部门或学校领导对项目审计任务的指示和部署意见、校长办公会纪要、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项目审计实施方案、调查了解记录等;

(四)备查类材料,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

第七条  审计档案材料排列基本顺序:

(一)结论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二)立项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三)证明类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事项及问题相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四)备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第八条 审计档案内每组材料之间的排列要求: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第九条 审计结束后,工程类审计项目的送审资料由送审单位按项目整体移交学校档案馆统一归档,审计报告及与审计的相关材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其他类别的审计资料由审计处进行归档。

第十条  审计整改结果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整改问题清单;

(二)审计整改结果;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  其他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工作计划、总结;

(二)审计年鉴及大事记;

(三)向上级报送的有关报告;

(四)校内审计规章制度;

(五)其他资料。

第十  审计处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检查、归总、保管和移交,并做好相关电子审计档案的存储管理工作。审计处内部的办公室、人事、资产、综治、中介库等档案资料也应规范管理,具体由相关兼职管理员分别归档,专盒封装,妥善保管。

第十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事项的档案。

审计处应当负责划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审计处和档案馆应当定期开展保管期满审计档案的鉴定工作,对不具有保存价值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并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五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密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及其保密期限确定,由档案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审计档案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

第十 审计档案的借阅、利用,一般仅限审计处内部工作需要。凡外单位、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复制审计档案应经审计处主要负责人批准、重大审计事项的档案须经审计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  审计档案的移交和保管

审计处档案管理人员应对审计档案进行必要的整理并编写目录。对需要移交到学校档案馆集中保存的档案资料,经审计处负责人审批后送交学校档案馆,并做好移交手续的登记工作。对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不列入审计案卷内但有参考价值的材料由审计处保存备查,档案材料移交目录见附件。

第十  本管理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管理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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