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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1年11月04日 10:51     (点击: )


为规范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健全内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的作用,依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机构设置

第一条 审计委员会是学校党委依据审计法律法规,全面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直接接受学校党委领导。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设副主任设2名,由校长、纪委书记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人事处、纪委监督检查室、纪委综合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审计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及会议组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大政方针,领导和部署学校审计工作;

(二)审议学校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审计计划;

(三)审议重要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运用;

(四)审议学校审计监督重大事项和决策;

(五)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以及上级审计整改重大事项;

(六)审议决策审计工作其他需要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制度。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计委员会主任要求研究提出建议,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确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主持。出席会议人员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根据会议议题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需在会前报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专题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主持,列席专题会议的人员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请审计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副主任)确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重要事项时,到会人数须达到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决议事项赞成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纪要,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依据,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研究的结论性意见整理形成,报审计委员会主任签发。会议纪要印发审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会议决定送达的校属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有关校属部门和单位涉及审计的重大事项和情况,应通过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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