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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江西通报6起典型案例
2023-12-11 08:47   江西农业农村

为持续巩固拓展我省重点水域禁捕退捕工作成效,持续营造长江十年禁渔良好氛围,12月5日,省农业农村厅发布2023年吉安市、南昌市、抚州市渔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推进我省禁捕退捕工作,为共抓长江大保护和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作出新贡献。
●泰和县:非法电鱼者4人被抓4人自首
今年5月31日晚11时,吉安市泰和县桥头镇派出所接到报警称,在桥头镇南车水库毛家村青菜坑库尾附近有人非法电鱼。民警现场抓获嫌疑人4名,之后陆续有4人投案自首,共有涉案人员8人。
经立案查明,王某华、曾某华、陈某琴、眭某龙、周某梅、王某英、李某菊、徐某发8人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相关规定,拟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非法电力捕鱼设备1套、电瓶2组、超级智能数控逆变器电源2台、捞网2副;对王某华、曾某华、陈某琴、眭某龙非法电鱼、捞鱼行为各处以2000元罚款;对周某梅、王某英、李某菊、徐某发配合非法电鱼、捞鱼行为各处以1000元罚款。
●新干县:王某锁驾驶“三无船舶”使用丝网非法捕捞被查
今年9月21日早上7时许,吉安市新干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界埠镇赣江大桥附近天然水域日常巡查时,发现王某锁驾驶2艘“三无船舶”使用丝网进行非法捕捞,当场查获“三无船舶”2艘,渔获物1.5公斤。
经立案查明,王某锁在赣江水域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在江河、湖泊、水库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进行捕捞作业”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王某锁能够认识到自身的违法行为且能够配合调查自愿认罚,新干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万安县:执法巡查发现吴某粱在禁渔区非法捕捞
今年9月12日早上6时10分,吉安市万安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赣江(万安段)执法巡查时,发现吴某粱在县水电站大坝下禁渔区300米内利用塑料排筏进行捕捞,现场查获塑料筏1艘、刺网2条,渔获物0.1公斤。
经立案查明,吴某粱在水电站大坝下禁渔区300米内利用塑料排筏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
万安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当事人吴某粱依法作出没收违法网具2张,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南昌县:龚某燧非法电鱼案被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4月11日上午8时,南昌县塔城乡派出所在禁捕水域青岚湖南洲村段水域,查获当事人龚某燧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现场查获电瓶1只、渔获物1.79公斤。塔城乡派出所将该案违法线索移送南昌县农业农村局调查处理。
当事人龚某燧用电瓶在青岚湖水域捕捞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之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龚某燧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南昌县农业农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南昌县公安局侦办。
●南昌市新建区:谢某等6人在禁捕区禁捕期从事生产性垂钓被查处
今年5月29日晚9时05分,南昌市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时,查获当事人谢某、万某荣、秦某平、卢某长、徐某和、兰某国等6人使用路亚等钓具在鄱阳湖铭溪湖水域进行作业,现场查获非法捕捞翘嘴鲌(白鱼)共计10.8公斤。经初查,当事人垂钓所在水域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谢某等6人在禁捕区鄱阳湖的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垂钓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渔业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新建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谢某等6人作出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并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金溪县:许某洋涉非法捕捞被查处
今年4月17日晚11时,抚州市金溪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左坊镇清江村芦河段进行日常巡查禁捕工作,将正在河里使用背负式电鱼器进行捕鱼的许某洋现场抓获,查获渔获物1.45公斤。
当事人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违反了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金溪县农业农村局对许某洋作出没收电鱼工具、没收渔获物(全部放生)、罚款人民币1230元的处罚决定。

来源 | 江西农业农村

编辑 | 王红兵
复审 | 刘建辉
审签 | 熊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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