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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2010-03-12 00:00 佚名   互联网 

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维护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健康发展,防止发生非体育道德行为,维护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运动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体育比赛活动“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宗旨,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保证全国性学生体育比赛期间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特指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每年由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所主办的全国大学生、中学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全国单项学生体育比赛。

第三条 本规定由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制定、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实施;对违规违纪的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遵循独立、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运动员、教练员、运动队对违规违纪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罚不服者,可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申诉,申诉期间维持原处罚决定。

第五条 如有触犯国家法律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第六条 运动员资格不符和规定的,经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该运动员比赛资格,在比赛开始前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不予补报换人。在比赛中,取消比赛资格的个人项目已取得的名次、成绩亦被取消(该项目下面的名次不再递升);集体项目凡有被取消资格运动员上场参加比赛的场次,负场仍照算,胜场改作负场处理(处理办法遵照各项竞赛规则的规定)。如在该项比赛结束后,已上场的运动员有被认定取消比赛资格的,取消该队名次、成绩,由后面的队依次递升。

第七条 凡在比赛中有运动员冒名顶替比赛的。经竞赛委员会查实后,竞赛纪律、资格监督委员会认定,取消替赛和被替赛运动员的比赛资格和已取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经竞委会核实,按本规定第一条集体项目被取消运动员资格的办法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人民币10002000元的处罚并进行全国通报。

第八条 运动员凡有漫骂、侮辱对方行为的,除临场由裁判员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当场比赛资格外,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赛的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九条 不论场上场下,打人或故意伤人,侵犯他人人体的,除比赛中临场裁判员有权立即制止或罚出场外,并根据其情节给予停赛,直至取消比赛资格的处分并予以全国通报;如发生集体相互斗殴的队,均取消比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并视情节严惩,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10000元并予以全国通报。

凡有触犯社会治安条例的,则由公安部门按社会治安管理条例处理。

第十条 无论出于何种情况,教练员.运动员在场上不服从裁判判决的,在裁判员宣布继续比赛后,仍不恢复比赛,致使比赛中断超过5分钟的,即判为罢赛,临场裁判有权判对方获胜,情节严重的,另给予纪律处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对违纪的教练员、运动员进行停赛13场比赛的处罚。

第十一条 为防止比赛对方搞交易,预谋胜负,经仲裁委员和竞赛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属于不正常比赛范围的(不必具有幕后交易的证据),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竞赛部批准,判该场比赛无效,双方均以负场计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6000元。

第十二条 凡无故弃权的,以前赛项获得的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参加以后项目比赛资格,并酌情给予10001500元人民币罚款。

第十三条 领队、教练员要到职、到位、管好队伍,以身作则遵守赛会各项规定;服从判罚,要有全局观念,加强对运动队场上、场下的教育管理;对运动队发生的严重违纪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运动队发生严重违纪事件时,领队、教练员态度暧昧,制止不力或参加、怂恿的,都应追查领队、教练员的责任,并按情节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十四条 裁判员违犯下列竞赛纪律,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取消该次比赛或若干场比赛裁判资格。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裁判主管部门给予停止裁判工作,降低或撤消裁判等级的处分。

(一)凡有意偏袒一方,执法不公的。

(二)凡由于裁判水平原因,出现明显的错判、漏判、赛后又不虚心听取意见,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的。

(三)凡接受贿赂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贿赂裁判员以及与竞赛有直接关系的个人和部门,一经查实,由竞赛监督委员会给予严厉处罚。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50006000元。

第十六条 在比赛期间运动员吸烟、饮酒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处以人民币100500元罚款,直至取消比赛资格;教练员、裁判员酗酒者一经发现处以人民币5001000元罚款,直至处分;裁判员将不被安排执行裁判任务。

第十七条 凡衣着、仪表不整,不执行规定,不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不遵守赛区规定,经教育不改的运动员、教练员不得参加比赛。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 5001000元。

第十八条 凡损坏公物和场馆设备的,须照价赔偿;有意损坏的,应严重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并给以该运动队停赛13年的处理。

第十九条 凡将淫秽的画报、书刊、录音带、录像带带到赛区的,一律没收,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20003000元。

第二十条 对观众不礼貌,与观众寻衅闹事或参与观众起哄扰乱秩序的给予纪律处分,严重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条理》处理。并视情节严重,予以该参赛单位处罚人民币10002000元。

第二十一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个人或对,应写出书面检查材料,交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并转给其所在单位备查。建议单位酌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判罚运动员出场或判定一个队的罢赛,赛后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报仲裁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承办各种球类项目年度联赛的赛区,必须确保赛场安全及赛场秩序。坚决禁止观众向赛场内投掷饮料瓶、杂物及可能干扰比赛或伤及人身的任何物品;坚决禁止观众擅自或强行进入比赛场地;坚决禁止观众围堵、攻击裁判员、运动员和赛场工作人员。凡出现以上现象的赛区,视情节轻重对该赛区处10000元罚款或取消该赛区的所有比赛。

第二十四条 参加球类项目年度联赛运动队的所在学校必须选派一名负责人对球队、球员的违纪行为承担必要责任。如出现违纪现象将视情节轻重处以500010000元罚款及通报批评,直至停止该队参赛资格13年。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一条运动员资格,由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定。违犯竞赛纪律的,由竞赛监督委员会会同仲裁委员会讨论做出处分决定,并报该运动会或单项比赛组委会备案。对与竞赛无关的违犯纪律行为,由赛区组委会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处理。

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能详列的违规违纪行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中国中学生体育协会及下属各单项体育分会可参照本规定与之相类似的条款或视其行为的性质及危害结果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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