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资(2023)27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