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过渡性工作住房(以下简称“过渡房”)管理,充分发挥过渡房作用,提高过渡房使用效益,为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体制
第一条 过渡房是指产权归学校所有,按规定提供给符合条件的本校在职教职工租住使用,入住过渡房的教职工享有租赁权的房屋。
第二条 学校对过渡房实行“统一领导、分批建设、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过渡房的产权管理和相关问题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人事部门负责核实承租人员身份、工龄、学历等相关信息,协助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承租人资格审查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负责过渡房租金、天然气初装费等款项的收取和物业费从工资中扣缴。对于无法从工资中扣缴的,承租人应凭后勤部门出具的缴款单到财务部门缴纳。
第六条 后勤部门负责过渡房的物业管理和物业费标准核定。
第七条 安保部门负责做好过渡房的消防、监控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过渡房租赁
第八条 承租人条件
1.承租人须为学校规定时间点内在编在岗(含人事代理)的教职工;已经承租了过渡房的,不再享有后面批次过渡房的承租资格;夫妻均为学校职工的,自主选择一方进行计分并仅能承租一套过渡房。
2.承租人在交房之日前调离学校的,学校有权解除双方租赁关系,并无息全额退还其所缴租金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 租赁原则
过渡房管理严格实行申请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并按“分类分级、个人申请、计分排序、自主选择”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计分办法
按《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黄金校区过渡房分配计分办法》(赣应职院发〔 2014 〕59号)和学校相关决议执行。
第十一条 租赁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表;
2.资格审核;
3. 符合资格的预交报名费;
4.计分排序并公示;
5.根据房源按计分排序的顺序选房;
6.学校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交付过渡房钥匙。
第十二条 租赁期限
过渡房的租赁期限为70年,从学校规定的交房之日起算。房屋承租首期为20年,承租期限到期后,未出现违约的,房屋租赁协议按20年期限自动续期至承租期限满。
第十三条 租金收缴
过渡房的租金根据学校确定的标准和所租赁过渡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车库面积,按70年的租赁期限一次性计算,分期预收,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交房时按实际面积核算交清全部租金,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 租赁协议
1.承租人必须与学校签订过渡房书面租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共同遵守,以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2.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与承租人签订过渡房租赁协议;承租人自接到签订协议通知起超过30天未与学校签订过渡房租赁协议的,视为放弃。
第三章 过渡房使用权限
第十五条 承租人须与学校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后方享有过渡房使用权。
第十六条 过渡房由承租人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使用。承租人本人的直系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下同)享有过渡房租赁权的继承权,但须在承租人去世后1年内、直系亲属入住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变更承租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可后,由该直系亲属办理承租人变更备案手续并与学校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上述流程完成后该直系亲属方可继续租赁并入住,否则学校不予认可。对于因租赁权继承纠纷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管理秩序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取消过渡房租赁权的继承权并依法收回过渡房。
第十七条 过渡房只能作为生活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准在住宅和车库经营饮食、娱乐、杂货店、租赁等商业或盈利项目,违者一经发现,学校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协议,依法收回过渡房及租赁权。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自觉爱护过渡房室内相关设施及小区公共设施。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不得在过渡房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利益,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情节严重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取消其过渡房租赁权并依法收回过渡房。涉嫌违法的学校有权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收回过渡房及承租权,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1.过渡房因城市建设或者学校发展需要列入房屋拆除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其他损坏导致无法继续使用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租协议约定的;
4.经学校会议研究决定收回的。
第四章 承租权变更
第二十一条 过渡房承租权的变更主要包括:转租(借)、转让、退回。承租权转租(借)是指承租人将过渡房出租(借)给符合条件人员居住的行为,不办理承租权过户手续;承租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过渡房剩余承租年限转让给符合条件人员的行为,办理承租权过户手续。承租权退回是指承租人放弃过渡房承租权,按规定将过渡房承租权退回学校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承租权的变更必须按照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学校批准的承租权变更均属于违规变更。违规变更双方的权利及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学校均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经学校研究可取消其过渡房租赁权并收回过渡房。
因违规变更产生的一切纠纷及须承担的一切责任,均由转让该过渡房的教职工自行处理和承担,与学校无关。
违规变更的受让方不享有过渡房的租赁权(其直系亲属亦不享有租赁权继承权)。
第二十三条 承租权变更办理流程
对符合规定的承租权变更实行审批制,审批通过方可变更。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出让方与受让方填写《过渡房承租权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及补充说明材料,并提交资产管理部门;
2. 资产管理部门初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承租协议约定,会同人事部门进行审核;
3. 校长办公会审议。初审通过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向学校提交上会议题。
4. 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管理部门向出让方与受让方反馈会议决定,审核通过的,出让方与受让方提交承租协议、转让协议等相关材料,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
第二十四条 过渡房承租权转租(借)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租(借)。
1.学校交房之日起2年后;
2.过渡房承租权转租对象必须为未承租过渡房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
第二十五条 过渡房承租权转让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转让其剩余年限的承租权,承租权转让后,受让方过渡房承租权的继承权按第十六条执行:
1.学校交房之日起5年后(自然退休、组织安排调离学校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的除外)。
2.受让方必须为未承租过渡房的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含人事代理),且受让方仅能受让1套过渡房;受让方为学校双职工的,只能由一方承租,已经承租了过渡房的双职工,不得再次承租;
3.学校按初始承租总租金的5%向转让方收取管理费;
4.夫妻均为学校职工的,原则上不进行夫妻双方之间的承租权转让。
第二十六条 过渡房承租权退回
1.承租人自愿放弃过渡房承租权时,必须提前15天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通过后15天内将过渡房退回学校,学校将扣减实际承租时间产生的租金后向承租人无息退回剩余期限的租金;
2.承租人申请调离学校或辞职的,须在离职之日起30天内无条件将过渡房退回学校,学校将扣减实际承租时间产生的租金后向承租人无息退回剩余期限的租金。否则,学校有权依法清退、收回过渡房并追究承租人的法律责任。因组织安排调离学校并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的除外。
3.男、女教职工婚前均已承租一套过渡房的,婚后(以结婚证时间为准)须在一年内向学校退回一套过渡房,学校全额无息退回过渡房所缴租金。
第五章 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管理机制
过渡房物业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后勤部门牵头管理,安保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二十八条 物业管理范围
过渡房的装饰装修、绿化卫生、安全保卫、维护维修等,纳入物业管理范畴实行统一管理。
过渡房小区绿化、安全保卫、公共设施维护维修和更新(含主体结构、外墙、电梯、网络通讯、水电气设施等)等公共部分维护修缮由学校“一事一议”解决;水费、电费、卫生费及入户的各项构筑物、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九条 过渡房原则上应当在交房之日起二年内完成装饰装修。装饰装修必须按照后勤部门的相关要求执行,出现以下情形的,由后勤管理部门责令承租人限期整改,情节严重、不予整改或整改后仍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取消其过渡房租赁权并依法收回过渡房。
1.随意破坏外墙、楼面影响安全和美观;
2.违规占用走廊、楼梯间、楼顶屋面或消防通道等公共区域,并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破坏房屋结构,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4.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学校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条 水费、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超过3个月未缴纳,接催缴通知后仍拒不缴纳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取消其过渡房租赁权并依法收回过渡房。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自觉遵守后勤部门关于校园管理、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发扬社会公德,注意公共卫生,注意邻里团结和睦,不得在公共区域种菜,圈养鸡鸭,不得高空抛物,积极配合管理人员搞好社区文明建设。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拒不整改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由资产管理部门报学校研究取消其过渡房租赁权并依法收回过渡房。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退还过渡房或学校依法收回过渡房时,承租人均应在本办法规定、后期书面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或学校通知的时间内搬离,并应保持过渡房完好,结清水费、电费、卫生费等费用,过渡房的装修、装饰等归学校所有且学校不作任何折价或补偿,承租人亦不得做破坏性拆除,否则应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过渡性住房管理办法(修订)》赣应职院办发〔2021〕73号废止。学校原有过渡性住房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的或实施过程中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学校有权对本办法进行动态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过渡房承租权变更申请表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校对:何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