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鹰潭市政府出台《鹰潭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
《暂行办法》主要对市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单位、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秩序和效率,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其责任。
《暂行办法》明确了行政问责对象在违法决策,违法行使权力,对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执行不力、效能低下,履行监管职责不力或者处置失当等四方面30种情形的,应当进行行政问责。问责的方式包括: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退、降职、免职。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暂行办法》规定,根据行政问责信息,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问责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启动问责程序。涉及到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问责。启动问责程序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