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巩固“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完善和规范帐户管理制度,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对象和范围
(一)对象。学院、各处室、各系(部、馆)、院属各单位。
(二)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帐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12年以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11年底“小金库”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设立“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
(4)经营收入未纳入学院规定帐簿核算;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
(7)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的费用;
(9)其他违规。
二、治理时间和方法步骤
此次治理工作从2013年12月10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10日)。重点是抓好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思想发动、政策宣传、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
1.成立领导小组。成立以学院党委书记刘铁群任组长,副书记、副院长吴福才、副院长陈传胜、纪委书记甘宏礼任副组长,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 “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领导小组。(责任处室、单位: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
2.制定实施方案。学院制定《关于开展 “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的实施方案》。(责任处室、单位:监察审计室)
3.召开动员大会。对全院“小金库”治理工作“回头看”作出部署。
(二) 自查自纠阶段(12月13日至12月20日)。以实施方案和上级文件规定为重点,进行全面自查、及时报告,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4.开展全面自查。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工作,自查面必须达到100%。自查自纠结束后,按规定时间报送自查自纠报告,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负责人对自查自纠情况负领导责任。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附件1交监察审计室。(责任处室、单位: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
(三)重点检查阶段(12月21日至12月25日)。根据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报送的自查自纠情况,结合举报情况,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检查。(责任处室、单位: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
重点检查对象:
(1)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2)与学生利益联系密切的部门和单位;
(3)有经济权的部门和单位;
(4)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5)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四)整改落实阶段(12月6日至12月31日)。
5.进行落实整改。对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责任处室、单位: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
6.完善规章制度。在落实整改的基础上,针对制度漏洞,抓紧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用好的体制机制管人、管事、管物、管权,从源头上防止不正之风。(责任处室、单位:监察审计室、计划财务处、院属各处室、各系< 部、馆>、各单位)
三、省纪委等三部门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
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凡自查认真、发现问题、纠正及时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学院规定的账户,依法进行财务等相关处理。
(二)对被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格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未纳入账户资金运行系统的预算单位账户,一律视同“小金库”,资金收缴国库。规范工会等账户管理,除国家规定的资金来源外,其他公有资金转入工会等账户的,一律以“小金库”论处。
(六)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沟通协调。学院监察审计室、计财处要与院属各处室、各系(部、馆)、各单位的沟通联系,按照上级要求,扎实推进全厅“小金库”治理“回头看”工作。
(二)把握政策规定。要充分利用好政策,切实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等三部门明确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
(三)构建长效机制。一方面通过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查清并纠正“小金库”等资产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另一方面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制定有关制度法规,完善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