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结算基本要求
1、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人员要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全心全意为学院服务,认真履行职责,严把工程造价质量控制关。
2、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结)算时,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熟悉工程设计图纸和工地现场情况,掌握施工合同和招投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3、基建处及监察审计室负责预结算审核的人员一般应在15天内完成单项工程预结算审核工作。在办理工程预结算资料移交时,经办人员要做好移交登记工作。
4、所有从事工程招投标和预(结)算编审的工作人员,不得替施工单位编制各种工程预(结)算或投标书。
二、工程结算程序
1、工程结算书审查程序:工程结算书一般由施工单位编制和报送,先由甲方代表以工程量或竣工图为重点进行初审(一审)签认;
2、初审结算经基建处工程项目部复核签认后交基建处造价人员进行全面审核(二审);
3、二审结算经基建处负责人复核签认后,结算价在10万元以下项目报分管院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项目送交院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三审。
4、三审后,对确需送交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的工程结算由监审室牵头、基建处配合办理。
三、工程款支付程序
甲方代表根据合同要求、工程形象进度,在查实施工方相关手续办理完备,工程资料提交完备的情况下根据有关资料开具工程款支付证明单,签字并登记备查,然后按下列顺序送有关领导审签。
1. 送该项目责任人在支付证明单上签认。
2. 送基建处负责人在支付证明单上签认。
3. 若监察审计室参与过程监察的项目,送监察审计室在支付证明单上签认。
4. 送分管院领导审核。
5. 送院长审批。
6. 送计财处负责人签办。
四、本办法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学院其他部门的类似项目结算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