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各项建设工程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和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为结算和审计提供公平、公正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一、签证原则
1、工程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任意更改。发生合同中约定可以变更的情况或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减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签证。
2、必须在确保工程技术标准和质量标准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方能实施签证。
3、签证必须及时,尽量不影响工程施工。工程开工时,甲方代表必须通知施工单位在工程变更事项发生后2天内上报工程变更签证,甲方代表必须在施工单位上报后2天内(不含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时间)予以签证答复,严禁事后补签。被指派签证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4、签证涉及工程量增减需要实地丈量、计量的,必须由甲方代表两名签证人员(其中一人为项目责任人)到现场勘察、测量、清点。
5、签证内容必须客观、真实,签证人员对签证内容负全责。数量、规格、尺寸应标注明确,不得产生异议,如有异议而签证人又解释不清的追究相应责任。
6、对隐蔽工程、临时工程的签证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同时还要做好图像、数据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
7、对工程结算进行预审时与签证有关的内容、数据等资料必须由签证人核对无误后进入预审。
二、签证内容
施工签证格式内容主要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签证意见,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10、建设单位经办人、工程分管负责人两人及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三、签证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
1、签证程序:施工单位提出签证的理由——报现场监理和甲方代表(含项目责任人)审查同意后——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经现场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盖章后——甲方代表现场勘察并签字——报基建处审核并经相关有权组织审查审批的认可程序。上述程序的签证为有效签证,其它为无效签证,无效签证不得进入结算,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工程变更签证单》一式三份,甲方代表、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执一份,无监理单位时甲方代表执二份,施工单位执一份。
2、隐蔽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申请,甲方代表应及时组织验收签证。隐蔽工程验收是指工程中隐蔽工程子项目部分是否达到了设计规范要求以及对工程质量、工序、工程量的实际考核。验收中发现问题应通知施工单位及时改正。隐蔽工程签证验收合格后,如隐蔽工程与设计要求发生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应在签证单中具体并附详图和其他必要的附件,计算出具体工程量。未经验收签证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覆盖和隐蔽,否则隐蔽工程变更部分一律不承认工作量,不能进入结算。
3、工程量变更、材料品牌变更,材料价格与标底价不符或价格波动等因素引起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期的变化均应按要求启动有效签证程序办理签证。
4、因设计变更增加造价的,应对变更设计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确需变更的,由甲方代表报基建处审核后与设计单位联系,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并做好增加(或减少)造价预算,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审核,确定后予以签证。
5、签证变更价款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应按已有单价计算;
(2)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与变更工程相同的单价时,应按相类似项目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价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和类似的单价时,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编制补充单价由工程监理、基建处确定。
6、工程使用材料的质量、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签证时,由工程监理、甲方代表共同签证并报基建处审定,必要时可进行招标确定。
四、办理施工签证,具体要求如下:
1、签证单应按单项工程施工顺序进行数字编号。并且与其他技术签证分别编号,防止重复或遗漏签证;
2、工程名称必须与合同的单项工程名称相一致,涉及建筑群的应按单项工程栋号分别标注;
3、签证依据。按所列依据,把依据的编号(或文号)、签证日期或事件发生日期均应书写清楚;
4、变更类别。必须注明变更价款是属合同以内还是合同以外的内容;
5、签证人的签名及日期。签证人必须是合同约定的签证人员,日期须具体到年、月、日;
6、具体工程部位。应详细说明变更项目在该工程的准确位置,包括构件编号、标高、轴线、桩号等;
7、施工方法。应符合现行施工规范和安全要求,必要时可注明规范编号及条款;
8、具体尺寸。应按图示尺寸或丈量尺寸,丈量尺寸的必须由双方签字,必要时可附上计算式;
9、材料品质。内容有材料名称、规格或标号、型号、品牌、质量等级、颜色、生产厂家或产地等;
10、数量及计量单位。数字计算无误,书写清晰,与实际情况相符,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相符;
11、单价。单价的确定必须与合同的计价方式一致,即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按综合单价,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的按定额单价;
12、合计金额。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和中文大写数字同时书写;
13、签证人员签署的意见、签字和日期。签证人员签收后,对签证的内容做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意见。应对于为何变更、谁主张变更、应由谁承担变更费用等重要信息做出分析和说明,以免竣工结算审核时引起纠纷。
14、单位公章。加盖的公章必须是承发包人双方单位的法人公章或法人单位授权的内部职能部门印章。
五、责任追究
1、由于签证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或由于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异议导致工程结算不能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2、有效签证单是工程结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不得进入结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责任由施工方自负。
六、本制度经学院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制度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不相符的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执行,零星工程项目的签证参照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