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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
关于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的规定
2009-12-29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为防止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中央纪委明确规定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和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参考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对处级以上干部配偶、子女从业作出如下规定。

一、不得承包经营领导干部任职单位所属或由单位投资入股的企业、教育机构、中介机构等组织。

二、不得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代表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洽谈合作、合资等有经济利益的事项。

三、不得接受其他经济组织委派,在领导干部任职单位与该组织合资、合作的机构中担任高级职务。

四、不得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开展学生用品、药品、仪器设备等物品购销、基本建设、劳务合作、经济担保、办学办班等有经济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提供有偿咨询、中介等活动。

六、不得从事为领导干部任职单位的学生提供出国留学、假日旅游、职业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得从事其他可能与领导干部任职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的各类经济活动。

八、违反上述规定的,要限期纠正,由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停止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活动或由处级以上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拒不纠正的,按中央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对处级以上干部本人进行组织处理,并酌情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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