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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2013-04-2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赣应职院发[20115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西省高校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理财,注重效益,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即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约束下,以“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调动各方积极性,挖掘各种潜力,多出人才、成果和效益;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改善教学、科研条件,壮大学院综合实力;有利于提高教职工生活水平,增强凝聚力”为出发点,建立“管而不死,活而有序,行为规范”的院内经济秩序,更好地发挥财务管理的保障作用。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加强经济核算,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并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对学院各项经济活动的结果认真及时地进行会计核算;按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为有关方面提供科学决策服务;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对会计资料归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为增强学院的宏观调控能力和办学实力,加强学院的预算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财经秩序,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学院的各项经费和资源,对财务活动进行集中管理。即: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大额度资金使用、院办产业政策及重要财务规章制度等须经院长办公会审定;筹措经费、兴办产业、实施年度财务预算、落实大额资金使用和基建项目、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等重大经济活动或举措须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学院计划财务工作的领导体制实行院长负责制。由分管副院长具体管理,计划计财处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并对学院的二级单位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统一制订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经费管理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2、根据学院各项事业活动的经费计划,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建议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根据审定的预算,提出经费分配计划与预算实施方案,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编制年终决算报告,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上报。

3、根据国家政策,归口制定院内非经营性收费项目、标准以及有关费用开支标准。经院长办公会议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4、管理和核算学院各项经费,积极稳妥组织各项收入,审核、监督各项支出;统一管理、调度学院资金,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发展;及时编报各种财务报表。

5、参与起草学院国有资产有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参与维修、服务、基建项目及大型仪器设备采购的论证、招标等工作;对经营性资产实施监督。

6、参与编制学院各项经济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学院重大经济活动的调查、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当好参谋。

7、组织安排财会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财会队伍素质。

8、加强票据的申领、开具、缴销的管理,健全统一规范的票据管理制度。

9、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内容及层次: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有关要求,编制预算必须坚持 "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预算由学院预算和部门预算组成。学院应当根据上级批复的学院年度预算和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分解编制各系部和处室经费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预算由学院计划计财处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以及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审议通过后,上报省财政厅。根据部门预算要求、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逐步实行按支出定额和因素法,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学院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再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编制详细操作性更强的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拨款,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中央、省及地方财政取得的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经费。

2)科研经费拨款,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各项费用。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按国家预算支出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安排使用。

2、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3、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得的收入,所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2) 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得取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得取的收入和其他科研事业的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的资金应当缴入财政专门的预算外资金专户;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纳入学院事业收入。

4、经营收入,指学院除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闲置的设备、场地、房屋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

5、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附属单位缴纳的工资、水电费、房租、住房公积金和福利费等各种费用,应冲抵相应支出,不作上缴收入处理。

6、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投资收益是指学院直接向院外其他单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以及学院对院办企业投资取得的收益。

第九条 收入管理原则

1、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

2、院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

3、各项收入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学院各部门依法组织的收入必须全额、及时上交计划计财处入账,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坐支和截留。

第十条 院内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截留、挪用、侵占、浪费应上缴学院收入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组织收入应执行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有关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1、购销商品、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性收支活动,应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发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按物价局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3、各项收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各种票据由计财处集中领购,统一管理(参考收费及票据管理相关办法)。

4、各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计划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学院规定提成、分配后使用。

5、严禁学院任何单位或部门不经批准、绕开学院财务,自行确定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私自购置收费票据收费,且收入不上交财务、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法行为。

6、学院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有组织有计划的利用人才、技术、闲置资产等资源,积极开展创收活动。对外、对内服务性收入的分配由院办公会议决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1)教学支出是指各教学系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2)科研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以及所属科研部门发生在科学研究过程中的支出。

3)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图书馆等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5)后勤支出是指学院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6)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基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7)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2、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3、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应随年度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4、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费用的归集:

在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费用,必须按用途进行归集并与其收入相对应、相配比;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学院人员经费和各项正常性的公用经费支出,归集列教育事业相关支出科目核算。

产业及其他独立核算实体的人员工资由学院统一发放,列教育事业支出,返还时直接进入学院事业基金。

科研课题管理费及奖励提成分别从相关科目和项目转入代管款项管理。实行水电表计量化后,科研水电费应列入支出,并相应冲抵教育事业水电费支出。

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与其收入相配比。

第十四条 支出管理原则

1、各部门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

3、办理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院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各项财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部门应按《会计法》要求,不予支付。

4、办理经费支出必须根据支出的内容和用途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

5、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真实的原始凭证,做到有根有据,对支出凭证要认真审核,符合规定才能付款,非财政或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款收据不予报账。

第十五条 支出管理的具体要求: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应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的发放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手续执行;社会保险缴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上缴。

2、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离休费、退休费:是指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生活补贴以及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离休人员的护理费和其他补贴。

2)生活补贴:严格按照国家、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3)奖助学金:各类学生的奖助学金应按规定标准和控制比例掌握开支,奖助学基金应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标准按学生人数和享受面计提,并由学工部门负责管理,根据享受实际情况发放。

3、商品服务支出:此项支出属于消耗性支出,计划计财处应加强该项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支出应符合规定的审批手续,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该项支出根据财政厅有关规定和预算计划进行控制。

1) 专用材料购置费:是指依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专用材料支出,应按二级管理规定执行,力求节约。

2) 维修费:包括汽车、电梯保养修理费,一般办公设备,专用设备,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的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公共设施的维修费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 公务费: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差旅费、招待费、招生就业费等。其中,招待费主要是指院级发生的公务接待费用,招待费的开支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注意节约,不得铺张浪费,并通过学院内部招待费控制券进行总量控制。

4)教学业务费:根据学院二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4、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

1)建筑物购建费: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执行。

2)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仪器、设备(包括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安排必须与学院发展规模和年度预算,专业设置,科研方向等工作协调进行,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安排,要根据《政府采购法》认真制订采购计划进行政府采购,防止错购,多购积压,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的设备购置,要经学院领导审批,各类仪器,设备及其他物资购买的报账,均应办理有关验收、保管等手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办理固定资产报增手续。

3)大修理费:大修理费的支出,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维修计划分轻重缓急办理,加强维修工程预、结算审核和现场施工管理,控制修理费开支。

第十六条 对于专项经费,学院各经费归口管理部门年终必须向计划计财处提供事业发展的成果和经费使用的效果,效益评价方面的资料;计划计财处结合会计核算和各部门的经费使用效果,准确及时编报财务决算。

第六章 结余及分配

第十七条 结余是学院年度收入与年度支出相抵的余额。结余是学院用于教学,科研及辅助活动的各类收支项目相抵后所形成的收支差额,包括专项资金结存,事业收支结余等。

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事业收入结余可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发展基金。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和使用范围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的形成和作用

专用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科研启动基金、重点课程(教材)建设基金等。

1、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比例提取修购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学生奖助学基金是指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支付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4、住房基金是指学院按一定渠道取得的,专门用于学院住房建设和职工购房补助的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拨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住房建设资金、自管住房出租、向职工出售住房收入以及住房基金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

1、先提后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各项专用基金必须根据规定的来源渠道,在取得资金以后,方能安排使用。

2、专户管理和核算。各项专用基金统一由计划计财处根据规定提取后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3、专款专用。各项专用基金的支出,必须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院有关制度规定的标准、用途和范围使用,各项专用基金不得互相挤占和挪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1、流动资产管理: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1)货币资金的管理。货币资金是指经济活动过程中以货币形态表现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学院各部门应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2)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应收及暂付款是学院应收未收、暂付或预付给校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对应收及暂付款要加强管理,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长期拖欠不报账的,要采取“前账不结、账后不付”或扣工资等措施加以限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具体见学院财务报销有关规定。

3)借出款的管理。由于借出款具有收回周期长、风险大、数额大的特点,因此学院及下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一般都不得对社会单位借出款。确属需要,经计财处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校内任何企事业单位及部门负责人都无权批准对外借款。

4)存货的管理。存货是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职能管理部门应会同计财处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要求制订相应的管理规定,存货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进出库验收,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并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通知计财处调整账目。

2、固定资产的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学院对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国资局《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与代码》,结合学院具体情况,登记各类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单价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设备,列为专用设备管理;单价在500--800元的设备,列为一般设备管理;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照学院年度预算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采购。

2)固定资产的核算:不分资金来源,不论调入、捐赠、自制、新建、科研基金、货款,凡属本单位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及时计价入账,以确保学院财产的安全,完整。

3)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各类档案要完整。

4)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按国家国有资产局和财政部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固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局颁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学院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予以处理。

6)转让固定资产需履行核销手续。权限为:

A、单价在1万元以下(含1万),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会签,报院长批准。

B、单价在1万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讨论,报院长批准。

C、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报废或转让;

3、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及收益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科学技术成果、土地使用权、商标、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1)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必须由学院对外签订合同,计财处备案;社会企(事)业单位、团体使用校名(校誉),由校办牵头,办公会讨论,院长批准后对外签订合同,计财处备案;出让、出借土地使用权或自行在权属土地上开发,由基建处牵头,经计财处联合邀请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或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方可签订合同或形成决定,计财处备案。

2)出让、出借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在建设期间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支出,计入在建工程;项目竣工后,转入单位无形资产。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4、对外投资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院外社会单位或院办经济实体投资。

(1) 对院外投资(包括对金融机构投资)由计财处论证,必要时须邀请专家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2) 对院办产业投资经计财处联合邀请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3) 对校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对校办产业投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负债的内容及管理:

1、借入款是学院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

2、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应付及暂存款应及时清理,按时结算,对应付票据应加以重视,确保清偿能力。

3、应缴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应上缴财政,税务及主管部门的各类款项,包括应缴财政款,预外资金专户的收入,应缴税金及应缴地方政府的防洪保安基金、绿化基金等。应缴款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应缴款项,不得无故拖欠,截留或坐支。

4、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包括学会经费、会议经费、党费等。

学院应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决定院办经济实体及其他单位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 财务清算前应当成立由主管院领导、财务、审计以及其他管理部门组成的专门机构。清算前要封存银行账户、所有账簿、凭证、现金和实物等。

第二十六条 财务清算机构首先应制定清算方案,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查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好各项遗留问题。

第二十七条 财务清算结束后,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事业性单位由计财处及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资产的账务处理;

2、院办产业撤销,由计财处、资产处按批准的方案进行资产处理;

3、院办产业合并,资产合并与移交工作由计财处、资产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八条 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条 学院应当按上级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成本增减率等。也可以根据学院的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持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必须接受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院内各单位(部门)必须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1、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

1)事前监督主要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发生前及开始阶段的监督。

2)事中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监督。

3)事后监督是对被监督单位在经济活动完成以后,对其财务状况、成本费用、效益等多方面实施的检查和监督。

2、学院计财处及全校财会人员有权利且有义务按照《会计法》及其他规章制度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会人员必须及时提出意见并向上级领导或财会机构报告。隐匿不报、共同作弊按《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处理。

3、经济责任制

1)凡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收支或投资应作会议纪要,集体承担经济责任;其他一律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相应承担经济责任,即经办人员和验收人员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员对收支决策及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2)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主管人员离任必须审计。重点审计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行为;越权签批重大支出或投资行为;仿造、变造会计凭证或虚开支出发票,贪污或挪用公款行为等。

3)学院应当对经济往来中的回扣、折扣,手续费等建立管理监督制度。对设备、教材、图书、印刷品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和学院有关规定,对采购目录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确实无法谢绝而接受的回扣、手续费,必须全部上交学院计财处,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管理,不得私自截留、挪用或私分。

第十三章  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91日起执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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