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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信息来源:党政办 发布日期:2016-11-14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目录

前 言.- 1 -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2 -

第三章 学生.- 3 -

第四章 教职工.- 5 -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6 -

第六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设置.- 9 -

第七章 治理结构.- 10 -

第一节 学校党委.- 10 -

第二节 校长.- 12 -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13 -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14 -

第五节 督导委员会.- 15 -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16 -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17 -

第八节 内设机构.- 17 -

第九节 教学单位.- 18 -

第八章 外部关系.- 20 -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20 -

第二节 校友及校友会.- 20 -

第三节 合作发展理事会.- 20 -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21 -

第十章 校徽、校旗和校庆日.- 22 -

第十一章 附则.- 23 -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

前 言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前身是创建于1958年的江西地质学院,历经江西地质学院(1958—1965)、江西省地质学校(1973—1979)、赣州地质学校(1979—1994)、南方工业学校(1994—2002)、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2002—至今)5个办学时期,先后隶属于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地质总局、地质矿产部、国土资源部、江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办学行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依法办学、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Jiangxi College of Applied Technology "。域名为:http://www.jxyy.edu.cn、http://www.jxyyxy.com

第二条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7号。设置章贡校区和黄金校区2个校区,其中黄金校区为主校区。

第三条学校的举办者是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为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业务主管部门为江西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探索并遵循高等职业教育规律,立足江西、面向全国,按照德才兼备、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要求,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人才,为国家特别是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行业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第六条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为己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七条学校秉承“厚德 尚学 强技 笃行”校训,弘扬“艰苦奋斗、勇于攀登、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精神,树立素质教育的人才观、师生为本的主体观、统筹协调的发展观、实践育人的教学观、追求卓越的质量观,形成爱生爱教、行为世范的教风,知行合一、求真务实的学风,敬业爱岗、清政廉洁的政风。

第八条学校以合作发展理事会为平台,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主线,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构建“人才共育,过程共管,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的校企“双主体”办学新格局,增强办学活力。

第九条学校以资源勘查类专业为特色,工科为主体,工、经、管、文多专业协调发展,通过“特色拓展、特色建设、特色凝练”,以重点专业为核心构建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专业群,形成优势专业创品牌,成长专业显特色,交叉专业出亮点,既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又突出办学特色的专业生态。

第十条学校以学年学分制为基本教学制度,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学、训、赛一体”的职业教育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兴趣提升为能力,特长发展为职业”的平台,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学校坚持以学院为依托,以校办科技企业为服务窗口,构建国土资源行业特色鲜明的产学研一体的科技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人才和技术优势,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二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组织和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对学校或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努力学习,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七条学校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条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包括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

专任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学术水平、行业企业实践经历,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和技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兼职教师由具备丰富的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能力的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或能工巧匠担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引入人才竞争机制,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用工分类聘任(用)制度,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岗位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校依法制定并实施人事管理制度,定期对教职员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学校逐步提高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工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十七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致力于教育教学改革和科技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五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二十九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设立领导机构,进行干部管理;

(三)确定学校的学历教育层次;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

(五)依法管理学校办学行为,指导与监督学校的教育活动,领导与督促学校依法办学,确保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六)监督、评估学校的人才培养水平,推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

(七)根据学校办学实际情况调整对学校提供的教育资源配置。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提供办学资金,依法保障学校经费来源并逐步增长;

(三)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支持与引导学校科学发展;

(四)为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社会服务能力建设等提供支持;

(五)支持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学校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依法维护学校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三)根据社会需求和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四)制定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考核学生成绩;

(五)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聘任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其他职工;

(七)制定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完善奖惩机制;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资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经费和设施,依法并根据约定管理和使用合作单位的捐赠财产;

(九)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各种主体开展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合作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积极响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学校办学的各项要求;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各项职能;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接受国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教育形式与专业设置

第三十三条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为主,招收高中(普高、中职)毕业生,学制三年。根据需要,经过批准举办其他学制的高职教育。

第三十四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专业,调整专业结构。学校的专业设置以资源勘查类为特色,以工科为主体,工、经、管、文协调发展。

第三十五条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实行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办学。

第三十六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三十七条坚持素质教育,从职业道德、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身心健康、创新精神诸方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突出高等职业教育特色,积极推进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行‘双证书’制度。探索校内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学生要参加不低于半年的顶岗实习,校内学业考核与企业实践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八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健全质量监控机构。通过教学委员会、督导室及相对独立的评估机构等,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实施管理,进行评估,确保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

第三十九条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

第七章治理结构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四十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讨论决定预算外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五)负责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九)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四十二条党委会议是学校党委贯彻民主集中制,发挥党委一班人的集体智慧,对学校工作实行正确领导的最高决策形式。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会议组成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办公室主任。

学校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学校党委会议事时,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应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其中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须经应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同意方为有效。

党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中国共产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要把重要举报、重要案件及处理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校长

第四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设副校长若干人,副校长按规定程序产生,协助校长分管有关工作并对校长负责。

第四十六条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拟订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院行政工作;

(三)主持拟订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主持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吸纳资源,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党委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处理行政工作重大事项的主要形式,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校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兼管行政工作的其他学校领导、行政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涉及有关议题时,可根据会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

校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和学校党委会精神的具体意见或措施;

(二)研究报请学校党委决定的重要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或方案;

(三)研究以学校行政名义颁布的规章制度、重要决定和需变更、修改的现行行政规章制度的内容及有关条文问题;

(四)研究以学校行政名义向上级呈报的重要请示或报告;

(五)讨论决定院属各部门、各单位请示学校批准的重要行政事项;

(六)讨论决定分管副校长提出的需要集体讨论的行政事项;

(七)处理重要日常行政工作问题和其他需应急处理的事项;

(八)其他须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节 学术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学术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经校长批准后,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实施。

第四十九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一)学术委员会由拥护党的领导、有较高学术造诣、公道正派、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组成,成员应涵盖不同专业门类和不同学院。

(二)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秘书一名,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校长批准。但延长或缩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一年。

(四)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学术委员会可设若干专业小组,专业小组组长由主任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确定,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参加专业小组的工作。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高级职称人员占全校高级职称人员的比例和各学院专业规模进行分配,由各学院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校长聘任。

(六)被推荐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退休后,其委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五十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科学研究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组织重点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咨询、论证,监督项目的实施;

(三)审议学术政策,审批、检查、评议、验收学校科研和教研项目;

(四)评审学校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评议和推荐申报上级科学研究、技术推广与教学成果奖励项目;

(五)维护学术尊严和教师、学生在学术上的正当权利,裁定有关学术争议问题,调查学术不端行为,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

(六)向学校提出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聘任建议;

(七)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节 教学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咨询、审议、评估和指导机构,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各学院分管教学的主任、各有关部门分管教学的负责人以及学校其他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教学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

第五十二条教学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二)审议学校重要教学改革、教学建设项目和教学管理改革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专业建设计划并指导实施;

(四)审定课程建设标准并指导课程建设;

(五)指导专业评估和教学评估;

(六)规划、评审、验收院级重点专业、重点(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并向上级单位推荐教学质量工程项目;

(七)审议与教学有关的经费预算及教学经费使用的方案;

(八)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教学委员会依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五节 督导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学校设立督导委员会。督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内设机构及人员的具体工作或职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

第五十四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督查、指导学院及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

(二)督察行政职能部门、服务单位的工作效能及相关人员的劳动纪律;

(三)督查学生的遵纪守法及文明行为养成,及时纠正其违纪违法行为;

(四)受理师生员工对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举报、投诉。

(五)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委员会依其督导工作实施办法开展工作。

第六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五十五条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依照其章程由民主选举产生。

吸纳学生代表列席教代会。

第五十六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的职权如下: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

(五)听取审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制定、修改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五十七条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维护和代表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五十八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的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志,维护全校学生的利益,是拓宽学校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

第五十九条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计划;

(三)讨论和决定学生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四)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五)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六)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学代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学校尊重和支持学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八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一条学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根据专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设置学院等教学机构及教辅机构。

第六十二条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协调和处理有关事务。

第六十三条学校设立公共服务部门,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文体设施、校园安全、后勤等服务。

第六十四条学校内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和管理。

第六十五条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与外界缔结协议,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等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九节 教学单位

第六十七条学校设立学院,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体制,充分发挥学院的办学主体作用。学院作为教学、科研和学生管理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校科研、生产单位和重点实验实训中心等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十八条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和学校教育教学规章,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学院管理制度;

(二)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规划,拟定本学院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及阶段工作目标;

(三)负责本学院的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

(四)制订本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文件,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六)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七)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八)负责本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九)提出本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一)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九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院主任全面负责本学院行政工作。实行主任行政工作统一领导、副主任分工负责的行政工作机制。主任定期向学院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七十一条学院设立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是学院的议事和决策机构,由学院主任、副主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及教研室主任、实训(实验)室主任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吸收工会分会主席、共青团组织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学院主任任院务委员会主任。院委会提出学院发展规划和思路,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一节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根据政府需要和自身能力,实施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节 校友及校友会

第七十六条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同学;在学校工作过的专兼教职员工。

第七十七条学校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七十八条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第三节 合作发展理事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合作发展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为学校的办学决策咨询和协调机构。

理事会是按照“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学校实施、共同发展”的基本要求成立的自愿性合作组织,是学校与国土资源行业及其他行业、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与纽带,是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促进学校与合作单位健康发展的重要平台。

第八十条 理事会由国土资源行业、工业园区、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等组成。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和专业(群)校企合作委员会。

第八十一条理事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宣传、扩大学校与合作企业的影响;

(二)完善学校与行业企业的合作机制,促进学校更好地服务于区域行业企业的发展;

(三)协调、解决企业与学校双方在技术技能紧缺人才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促进理事单位与学校在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产学研合作创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方面合作项目的实施;

(五)对学校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指导和咨询。

理事会依其章程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九章 经费、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八十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学校的资产是指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知识产权等及其他资产。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重视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五条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财政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八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学校各项资金使用的科学、规范、安全、高效。

第八十七条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规范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十章 校徽、校旗和校庆日

第八十八条校徽主体图案由“应用”两个中文字变形组合成一只张开的戴着手套的手,寓意学校办学宗旨为注重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的技术技能人才。其中拇指部分由“用”字变形为电脑键盘样式,拇指上方为学校名称的英文简称“ATC”的变形字体,均象征现代技术,体现学校的教学手段及培养目标是依托现代技术,培养现代技术技能人才。主体图案中手掌上的波纹图形,象征潮流,寓意学校始终立于高职院校发展的潮头,立于时代发展的潮头,与时俱进,争创一流,不断进步。校徽用绿色做底色,寓意学校朝气蓬勃、充满生机的校园风貌(见附件1)。

第八十九条 校旗为标有学校校徽加中英文校名的长方形旗帜,蓝底白字,中央印有中英文学校校名,中文校名为毛体,英文校名为专用标准字。校徽位于校名左侧。校旗规格选用国旗二号标准,长240厘米,宽160厘米(见附件2)。

第九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5月6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二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章。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九十三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修订章程,应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学校党委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决定,方可启动章程修改程序。章程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江西省教育厅核准备案。

第九十四条学校成立章程监督委员会负责章程的监督执行。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本章程自江西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1:校徽

附件2:校旗

附件二:

章程内容及制定程序说明

一、章程主要内容

章程草案包括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主要阐述学校历史沿革、章程制定的目的及依据。

第一章总则,阐明了学校办学的重大事项和原则,并对学校名称、校址等事实性要素作了规定。

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重点阐释了我院的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既有对学校50多年办学特色的继承和凝练,也有对学校举办高职教育以来改革发展成果的总结和提炼。

第三章、第四章对学生、教职工的权利义务及相关问题作了规定。教职工和学生作为公民享有或履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或义务,作为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或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应民事权利或义务,作为教育者和受教育者,教师和学生还分别享有或履行《教师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所规定的权利或义务。与此同时,教职工与学校之间在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之下,发生着更加具体的权力义务关系,作为学校的章程,必然要对教职工相对于学校的这些具体权利义务作出相应规定,这一方面是对法律明文规定的师生员工权利与义务的丰富,同时也彰显了教职工办学的主体地位和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更进一步明晰了师生员工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五章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和义务。章程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界定高校的举办者、行政主管部门与学校的关系,在具体处理上,对举办者的义务进行了原则性表述,对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则列得相对具体。

第六章教育形式和专业设置。规定了学校举办的基本教育形式及学历层次、设置的专业类型及特色、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及教学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

第七章治理结构。主要是清晰地界定学校内部的治理结构、治理关系和运行机制。这是章程的重点和主体,所占篇幅比较大。包括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督导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教学单位等制度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等的规定。

第八章外部关系。主要是明确了学校与社会的关系,界定了校友内涵及校友会相关事项,明确了学校合作发展理事会的性质、职责、功能等具体事项。

第九章是对经费、资产、财务管理的具体规定。表明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资产属性、管理制度。

第十章是学校校徽、校旗、校庆日。

第十一章附则。明确了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程序、解释权和时效等。

二、制定程序说明

2012年5月20日,学校成立了刘铁群书记、高怀世校长任组长的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由陈传胜副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宋东东任副主任,具体负责章程的起草、制定工作。

2012年5、6月,领导小组进行前期调研。小组成员研究大学章程的内涵,掌握制定章程的原则,阅览国内外大学章程,了解省内高校章程制定情况,对照分析学校现状。

2012年6月20日,领导小组制定了章程编制工作方案,确定了章程基本框架,正式启动章程起草工作。

2013年6月30日,调整章程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刘铁群书记任组长、吴福才校长任第一副组长。

2013年12月,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1稿)》并发至各系(部、馆、中心)、处室、院属各单位征求意见。12月11日学工处、团委召开学生代表座谈会专题讨论;12月15日教务处组织教师代表座谈会征求意见;12月17日工会、离退办组织离退休老领导和老教师专门座谈章程草案。

2014年1月,修改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2稿)》。

2014年3月18日,学校召开合作发展理事会年会,参加会议的有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兄弟院校代表84名,会议单列议题讨论《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2稿)》。按会议要求,由校友会通过学校网站广泛征求校友的意见。

2014年4月,修改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3稿)》。

2014年5月22-23日,学校召开三届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单设议程讨论《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3稿)》。

2014年5月28日,修改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4稿)》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同日,在学校网站公示。

2014年9月,修改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5稿)》。9月29日院党委会审定章程送审稿。

2014年10月,向省教育厅报送章程及有关材料。

2015年3月,按照省教育厅意见修改章程,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6稿)》。3月23日陈传胜副校长向学校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 学校章程> (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的报告。教代会审议通过《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6稿)》。

2015年4月,院党委会审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送审稿)。

2015年10月,按照省教育厅及专家意见,修改形成《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章程(草案第7稿)》,并经院党委审定《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章程》(送审稿),再次向省教育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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