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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管理规定(试行)
2016-05-23 15:09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

 

 

 

 

赣应职院字〔2016〕7号

 


关于印发《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馆、中心),校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我校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的工作程序,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管理规定(试行)》,并于2016年1月9日的校长办公会上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16年1月18日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基建工程

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管理规定(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的工作程序,确保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的有效性、可执行性,控制工程变更、签证和工程量确认产生的费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管理的范围包括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和工程量确认。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计算准确、实事求是、及时处理、避免重复、适度授权、资料齐全等基本原则。

二、工程变更与签证

四条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所发生的改变原设计的做法、功能、位置及内容等现象。基建工程项目必须充分做好前期地质勘察、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图审、学校审批及报批等交底工作,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五条 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单位变更、施工单位变更和业主单位变更。

1、设计单位变更,由设计单位以《工程设计联系单》或《设计修改通知单》提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监理方负责估核增、减造价;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估核;

2、施工单位变更,由施工单位以《工程施工联系单》形式提出,联系单内容必须包括存在问题、解决方案、调整造价清单等附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监理方负责估核增、减造价;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估核;

3、业主(以下简称甲方)单位变更,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以《建设项目变更通知单》形式提出,联系单内容必须包括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增、减造价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监理方负责估核增、减造价;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直接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估核;

4、工程变更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只有经审批后方可实施,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都应该明确具体的造价监控主管人员。

第六条  施工签证是对施工设计图以外的工程变更的过程、内容、数量和现象的书面记录,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变更项目经审批后,变更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程序到位的原则,以保证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 可以办理的施工签证:

1、原设计未考虑的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

2、定额直接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相关费用;

3、设计变更、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4、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

5、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的拆除与处理费用;

6、受甲方委托,发生的其它零星工程;

7、由于甲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

第八条 不予办理的施工签证:

1、属于其它直接费中施工因素增加费范围的内容;

2、合同或协议中规定包干支付的有关事项;

3、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返修、加固、拆除工作;

4、施工组织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5、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6、工作失职造成的损失;

7、虚报工程内容增加的费用;

8、施工单位为增加利润提出的要求;

9、因施工单位责任增加的其它费用项目。

第九条  施工签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名称;

2、签证日期;

3、连续编号;

4、签证事由或计算公式;

5、签证涉及增加工程造价的计算(列表或列式明确表达式);

6、备注;

7、施工说明或施工简图;

8、施工单位经办人、项目经理二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

9、监理单位经办人、总监两人以上签字,加盖公章。如果工程项目未配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一栏不签;

10、我校根据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在签证单上签字并加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公章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5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并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对有争议和疑义的签证要及时报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基建校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签证变更价款应按下列原则确认:

1、合同中已有与新增或变更工程相同的综合单价的,按已有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造价;

2、合同中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的,按类似于新增或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造价;

3、合同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时,应由施工单位、工程监理、甲方共同编制补充单价后,按本规定的权限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造价原则上为招标中标价,考虑到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签证和施工方案设计重复等不可预测性,工程造价调价在合同价的30%(含30%)以下,由学校按以下权限办理,其中工程造价调价在合同价的10%至30%(含30%)以内的还应经省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超过合同价30%以上的必须重新招投标。

工程签证按以下权限办理:

1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000元(含)以下的,由甲方代表根据实际情况签证,同时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单项变更估算造价5000元以上至30000元(含)的,经甲方代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向分管基建校领导汇报后由甲方代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基本建设造价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签证,同时分管基建校领导签字确认;

3、单项变更估算造价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工程签证,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向校长汇报,校长同意后,由甲方代表、基本建设造价管理人员、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审计部门人员和分管基建校领导共同到现场签证,并附上校长审批意见。

4、单项变更估价在10万元以上工程签证,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由甲方代表、基本建设造价管理人员、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学校审计部门人员和分管基建校领导共同到现场签证,并附上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5、工程单价变更估价允许误差15%以内,但项目总的工程造价变更额不得超过30%。

6、特殊情况下,可以按权限汇报,经上一级领导同意后,先实施变更,待特殊情况消除后及时补齐书面审批材料。

三、工程量确认

第十三条 凡是施工合同清单中已有,但是需要现场经过实际测量而确定某项工程发生的量的项目,一律以工程量确认单的形式确认,结算时按照确认的工程量和合同约定的单价进行结算。工程量确认单必须由施工方、监理方、甲方三方的共同确认,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必须由施工方和甲方两方共同确认。

第十四条 当实际确认的单项工程量不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10%的,由施工方、监理方、甲方代表和甲方审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10%(含)至20%的,除上述人员签字外,还需要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单项工程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20%(含)以上的,除上述人员签字外,还需要分管校领导的签字确认。

四、工作要求和资料管理

第十五条  属工程变更的签证签发后,现场代表在三天内必须将变更内容标注在受控施工图上;施工中间过程的隐蔽签证须附有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委托监理的工程,按照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  甲方代表要积极协调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有权更正施工签证中的不合理部分并签署意见。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甲方代表按照施工合同履行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和造价负责,对工程建设中发生的施工签证、工程量确认进行监督和签署意见,及时发现、解决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中的问题。

第十八条  办理施工签证、工程量确认要求时间准确、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二意、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要注明是预算价还是市场价,是否取费、让利,施工签证及其附件能够相互解释。办理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要字迹、影像资料清晰,书写工整,格式统一。

第十九条  办理施工签证、工程量确认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没有委托监理的工程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甲方。

第二十条  签证单和工程量确认单一式三份,甲方代表办理完毕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单后保留一份存档,避免人为修改或遗失,其余返回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未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签证和工程单确认单一式两份。

第二十一条  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单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工程项目提交审计前,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对施工签证进行复核,并列出工程量增减明细,由项目负责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签字确认。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施工签证的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部门。

只需要进行内部审计的工程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将施工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返回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存档管理。资料要注意保存,移交环节必须要有移交单,同时作为资料一并保存。

需要报送社会审计的工程项目,施工签证和工程量确认单经学校审计部门复核后同其它报审资料一并报送社会审计机构审核。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所有报审资料由社会审计机构返回学校审计部门,学校审计部门交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存档管理,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学校的档案管理办法进行最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由于签证人员弄虚作假造成工程量增加的或由于签证记录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异议导致工程结算不能正常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经查实,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有效签证单是工程结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未签证或无效签证学校不予认可,不得进入结算,审计中不承认相应的工程量。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变更与签证工作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事,要本着认真负责,公正办事的态度,走好流程,若出现违规违纪现象,变更与签证的相关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零星维修,小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学校后勤管理服务中心、校办产业等经济实体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校建设工程签证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工程量确认单

附件二:现场工程签证单

 

 

 

 

 

 

 

工程量确认单

                      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章)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现场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印发

校对:李中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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