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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2016-05-25 16: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址定在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本会是从事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联谊团体,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联络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继承和发扬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艰苦奋斗、勇于攀登、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的校训精神,为促进校友进步、社会和谐和母校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接受江西省国土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 联络校友,沟通信息,交流学术,增进友谊,开展合作,推动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2. 促进各地校友分会的建立和建设,为广大校友搭建更高、更大的发展平台、为校友提供增值服务;

3. 协同各地校友分会配合学校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协助母校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4. 充分挖掘校友资源,积极开展学术咨询和科技开发活动,为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培训和咨询等有偿服务;

5. 积极创建校友基金,统筹管理校友捐赠及以此为基础设立的校友基金、

6. 完成母校交办的有关任务等。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会官方网站:http://www.jxyyxy.com 邮编:341000

电话:07978327368 办公室:江西省赣州市黄金区文峰路9号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黄金校区行政楼三楼311室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27号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学大楼401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八条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系指:

(一) 曾在江西地质学院、江西省地质学校、赣州地质学校、南方工业学校、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各个时期学习过的学生(含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函授生);

(二) 曾在江西地质学院、江西省地质学校、赣州地质学校、南方工业学校、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任教、任职半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聘请的顾问、兼职教授和客座教授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自愿填写提交《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会员申请

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关心和支持母校建设与发展;

()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自愿交纳会费,并尽可能为本会筹措经费;

()积极促进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

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要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不履行义务的或连续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会员如对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并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各地校友会或其他校友推荐,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本会理事会由各校友会推举产生,名额由学院校友总会根据各地区校友的分布情况分配。在闭会期间领导校友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会议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本会的正、副会长和秘书长以及各地校友分会负责人所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主持或不能尽职时,由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到二次会议,必要时由会长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名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

秘书长1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三)在会员中有广泛的影响力、号召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品行端正,顾全大局,就有为校友主动服务的奉献精神;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领导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候选人;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协议等。

(六)代表本会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起草有关决议、报告;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对会长负责。设专门

办公场所、办公电话,专人负责执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联络、协调各地方校友会秘书处工作对接,领导各职能机构的各项日常工作,为专职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会长、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撰写工作总结;

(四)收集校友信息,征集校友对母校改革与发展的决议,组织

各种有益的校友活动,为校友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表彰杰出校友,协助母校筹集办学经费;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办好校友会会刊和校友会网站;

(七)完成学校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单位成立各地校友会,名称统一称“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如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安徽校友会);各地校友会按照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本会与各地区校友会建立密切的联系,但不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本会接受校友或其他友好人士、机构的定向捐赠(含现金和实物)

(三)募捐:本会向校友或其他社会友好人士、机构募集资金或财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三十条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友会资产管理原则是: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权由常务理事会集体决定,由会长具体负责,以确保资产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一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一次账目。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五章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制定:由常务理事会提出草案,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

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江西省国土厅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西省国土厅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不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将由清算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助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西省国土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部捐赠给母校,用于母校发展或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江西省国土厅、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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