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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产赔偿规定
2016-04-20 20:33   本站原创

  为增强全体学生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防止故意损坏公共财产等不文明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一、 学院的一切公共财产都属国家所有,由学院后勤处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和损坏。

二、 学院分配给各班级、寝室或个人使用的各项都必须妥善使用和保管,以免丢失,更不得无故损坏。

三、 凡丢失或无故损失公物者,按学院后勤处关于学生损坏公物赔偿办法负责赔偿。

四、 对借机闹事损坏公物者,学院将从严处理,除按被损坏财物现行市场价格的12倍赔偿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全体学生应树立爱护公物为荣,破坏公物为耻的观念。对检举揭发损坏公物的不良行为者,经查实后,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六、 本规定由学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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