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学生证管理和社会办学存在一些问题,给准确发售学生票带来了难度,为解决这一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客规》中“正规院校”是指纳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统一考试录取入学、有教育部批准的学历教育资格的学院。
2、学生票限定在寒假(1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1日)期间发售,其他时间不再发售学生票。
3、学生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区间发售,不能变更发、到站,也不能分段购票。
4、应届毕业生购买学生票时,必须凭学院书面证明,不得凭派遣证购票。
5、对学生实习、举办夏令营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不得发售学生票。
6、发售学生票必须在“减价优待证”上登记购票次数。
7、发现有涂改“减价优待证”或一人持两个以上学生证的,可以暂扣学生证并通过车站通知其学院,拒绝发售其学生票。
8、对学生证丢失的补发的学生证,补发证当年不予发售学生票。
各站见电后要与本地的院、校联系,将本电精神通知学院,并在营业场所广泛宣传,通知学生。
发现违章使用学生票旅客,要耐心宣传好铁道部规定精神,按章补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