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因病或事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学习和活动时,不论离校与否,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批准,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
二、请假分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种,病假须学院医务所或医院证明,在外地时须由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要有正当理由;公假应有有关部门证明。
三、请假批准权限。
(一)请假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审批,报系(部)备案;
(二)请假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书记审批;若是正常教学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系(部)主任和系(部)书记共同审批,报学工处备案;
(三)请假在三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班主任、系(部)主任、系(部)书记共同签署意见,报学工处审批备案;
(四)请假在七天以上的,由班主任、系(部)主任、系(部)书记共同签署意见,教务副院长审批,报学工处备案,学工处负责书面通知教务处;
(五)学生在上课时间因特殊情况迟到、早退或中途外出,均需向任课老师口头请假,未经同意作旷课论处;
(六)自习课或班级、系(部)、学院开展活动,学生需短时间请假,均需班长同意,事后班长应向班主任汇报;
(七)无论任何情况,学生不能按时归寝,必须经班主任或系(部)书记同意;
(八)节假日、休息日需离校不能归寝者,必须经班主任或系(部)书记批准,并应有书面请假条,交宿管办备案;
四、请假应由本人事先办理,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亲自办理,必须委托别人及时代办。假满后仍不能参加学习者,必须续假,续假仍需批准。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后,应向班主任报告,并到学工处销假。
五、学生不履行请、销、续假手续,或虽请假而未获批准,或因特殊原因未及时请假,事后又不补办手续,均作旷课处理。
六、学生迟到、早退、旷课,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