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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8年06月24日 18:19     (点击: )

各设区市语委、教育局,省直管县(市)语委、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

为了落实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精神,根据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语委字〔2018〕1号)的要求,切实推进我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就开展各级各类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语委字〔2018〕1号)及所附《江西省高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江西省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江西省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试行)》是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的主要依据,考核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二、考核方式

(一)学校申报。各级各类学校在自评基础上,向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申请达标考核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申报表”(详见附件1)和“自评报告”。

(二)组织考核。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所辖学校进行达标考核。考核分为材料审核、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定三个步骤。其中实地考查以抽查为主,抽查比例由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考核满分为100分(不含加分项,加分项计入总分,但不作为等次评定分值), 70分及以上为“合格”,不足70分为“不合格”。对“不合格”的学校给予6个月整改期限,期满后重新申请达标考核。

(三)公布结果。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按负责权限对通过达标考核的学校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向社会公布,并将“达标情况统计表”报上一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备案(详见附件2)。

三、考核时间

10月20日前,各级各类学校完成达标建设与自评并向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11月10日前,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完成对学校达标情况的材料审核、实地考查和综合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示。

11月25日前,各设区市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对辖区学校达标情况进行汇总并向省语言文字主管部门报送“达标情况统计表”。

四、工作要求

达标考核工作要全面覆盖。达标合格率2018年达到85%以上,2019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100%。

各级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要建立所辖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档案,将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申报表”和“自评报告”归档。

联系人:杨溢、文玉婷;联系电话:0791-86765291、86765295

附件:1.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申报表

2.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江西省教育厅

2018年5月31日

附件1

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考核申报表

(语言文字主管部门):

按照省语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语委字〔2018〕1号)要求,我校组织对本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进行了自评,自评结果为合格,现申请达标考核。我校确认申报材料和自评结论真实准确。

学校分管领导(签名):

申报学校 (盖章):

学校地址:

申报时间:

学校类别:高校√ 中小学√ 幼儿园

一、自评情况(学校填写)

一级

指标

二级

指标

自评陈述(对应“建设标准”简略陈述)

自评

得分

1

1-1



1-2



1-3



1-4



2

2-1



2-2



2-3



3

3-1



3-2



4

4-1



4-2



5

5-1



5-2



5-3



6



自评总分


自评结论

自评小组成员签名:

二、专家组综合评定意见(专家组填写)

专家组成员:

三、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认定意见(语言文字主管部门填写)


认定等次:合 格

不合格√整改期限:   ——

(盖章)


附件2

江西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达标情况统计表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填写)

填写部门: 统计时间:

学校总数: 考核学校数: (占学校总数 %)

合格学校数: (占学校总数 %) 不合格学校数: (占学校总数 %)

序号

学校

学校类别

(高校/中小学/幼儿园)

达标情况

(合格/不合格)

1




2




3




4




5




6




7




8




9




江西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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