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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2012-05-20 00:00 admin  互联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1]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以下简称“二级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发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81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岗位是我省事业单位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实行总量控制、统一核准和聘用管理。

  第三条 二级岗位的总量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二级岗位在规定的设置范围和结构比例内,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事业发展及专业技术水平等综合因素予以确定,实行数量控制和条件控制。

  第四条 二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工作目标。二级岗位聘用人选的产生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标准,注重工作实绩,鼓励创业、创新和创造,向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倾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二级岗位人员的基本条件为: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学风严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其学术技术在省内同行中公认;爱岗敬业,在产品研发和自主创新中,勇于突破,积极进取,取得较好业绩。

  第六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聘用年限限制,直接申报二级岗位:

  (一)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二)“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四)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五)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六)“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七)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

  (八)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九)中华农业英才奖获得者;

  (十)卫生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十一)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下同)一等奖获得者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五);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二)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三)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十四)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十五)在《Science》、《Nature》杂志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的;

  (十六)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冠军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三名;

  (十七)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业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8年者,至少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项;受聘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者,至少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项,可申报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七);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获得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3、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4、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5、获得省部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6、获得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

  7、获得国家文艺新闻出版类一级学会(协会)颁发的全国性文学、戏剧、美术、设计、音乐、舞蹈、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类奖一等奖2项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8、获得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9、获得江西省优秀理论成果奖、优秀文学艺术奖或江西省优秀新闻奖2次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10、国家级教练,且其训练两年以上的运动员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过奥运会前三名或集体项目获奥运会前八名,或者取得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冠军两人次以上;

  11、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

  1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二)项目及成果类

  1、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国家“863”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或重大项目课题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研究计划负责人;

  2、主持过2项国家级或1项国家级和3项省部级或6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工程技术推广项目,并经省部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3、以第一完成人获得2项及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年产值2000万元以上;

  4、主持育成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植物新品种1个及以上并在全国大面积推广应用或主持育成获得国家授权保护植物新品种2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主持育成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动物新品种2个或植物新品种5个及以上并大面积推广应用;

  5、项目研究成果被国家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3、江西省突出贡献人才;

  4、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5、井冈学者特聘教授;

  6、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二级岗位人选一般每年申报一次,按以下程序申报确定:

  1、个人申请;

  2、单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集体讨论并对拟推荐人选进行公示;

  3、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将推荐人选逐级上报至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

  4、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对人选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对人选进行审定。

  第九条 二级岗位申报材料:

  1、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推荐函;

  2、《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人选申报表》;

  3、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获奖、受聘正高年限等证明材料。

第四章 岗位名称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按照国家制定的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

  (一)高等学校为教授二级岗位。

  (二)科学研究事业单位为研究员二级岗位。

  (三)卫生事业单位为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

  (四)文化事业单位为:

  1.图书馆、博物馆(院)、文化馆(站、中心)、群众艺术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事业单位为研究馆员二级岗位;

  2.各类文化艺术表演团体为一级演员(编剧、导演、作曲、指挥、演奏员、舞美设计、美术师)二级岗位。

  (五)农业事业单位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

  (六)广播影视事业单位为:

  1.广播电台电视台播音系列为播音指导二级岗位;

  2.广播电台电视台编辑(记者)系列为高级编辑(记者)二级岗位。

  (七)新闻出版事业单位为:

  1.报社、时政类期刊社等新闻事业单位为高级编辑(高级记者、译审)二级岗位;

  2.出版社、期刊社等出版事业单位为编审(译审)二级岗位;

  (八)体育事业单位为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

  (九)工程类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二级岗位。

  第十二条 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名称,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主系列岗位参照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对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二级岗位聘用人选,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

  第十四条 二级岗位数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正高专业技术岗位数内调剂,设置了二级岗位的事业单位,相应减少三级或四级岗位数。

  第十五条 对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用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专业技术二级岗位聘期原则上为3年。考核办法及内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聘用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聘期考核的参考依据,聘期考核作为续聘的主要依据。

  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限期改进;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予低聘。

  聘期考核定为合格以上等次的,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可续聘;不合格的,应予低聘或解聘;基本合格的,可以不再续聘。

  低聘或解聘后,其工资待遇按新聘岗位的等级确定。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二级岗位人选如出现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情况,应逐级上报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汇总,重新核准其岗位数。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资料来源:江西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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