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为人镜,可以知得失”。
王冬梅贪污案
王冬梅,女,1963年10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
2000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王冬梅利用担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浴室澡票管理员的职务便利,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动力服务中心财务领取300本一名的绿色澡票共计8包,采取隐瞒澡票数量或领票不入账的方法,将所售澡票款人民币25万元据为已有。
2000年4、5月间,王冬梅在向动力服务中心财务上交澡票款时,在两张结算表中减少结存余额共计人民币2000元,并将此款据为已有。
2005年8月2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王冬梅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周桂兰贪污案
周桂兰,女,1960年11月出生,原系北京航天大学后勤管理集团儿教育服务中心财务核算员。
2000年6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周桂兰利用担任核算员的职务便利,采取私自涂改或重复填写收据、使用私自领取的正式收据或已作废的收据待方式,收取保育费、托补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27111元截留据为已有。
2005年3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周桂兰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林淑华贪污案
林淑华,女,1965年出生,黑龙江人,硕士生导师,1998年担任中国传媒大学的图书馆馆长。
林淑华于2006年1月20日,将中国传媒大学图书馆“小金库”中提取的“馆长基金”现金人民币计3万元整,以个人名义存入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定福庄支行,开立三年的定期存单,并据为已有,后被查获归案。
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淑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张莉贪污案
张莉,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市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
张莉在担任海淀区教委技术装备部财务科科长期间,于1994年12月经手办理了装备部在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存款300万元人民币的业务。该存款到期后,张莉分别于1995年7月和1996年1月,分两次将京华信托投资公司支付的部分利息差额共计人民币124200元存入其个人账户,后用于个人购房。
1998年至2000年,张莉手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使用该单位账外资金中的71955元,为其子购买“美满人生”保险及个人购买证券。
案发后张莉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赔全部赃款。
2005年7月14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张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杜友维贪污案
杜友维,男,56册,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办公室主任。
在2000年9月至2006年1月间,杜友维利用职务之便,将将学生交纳的92000元旁听费及2350元研究生评审费占为已有,部分钱款用于交纳个人购房款。2006年3月,当学校纪委向其了解相关情况时,其如实交待了自已侵吞公款的事实。2006年4月14日,杜友维到海淀区检察院投案自首,赃款已经全部退还。
杜友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9435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贪污罪。2006年11月2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杜友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叶志刚挪用公款案
叶志刚,男,36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博物馆党总支副书记。
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期间,利用其分管图书馆期刊部的职务便利,采取领取支票不付给对方客户而转到其它账户的手段,将中央民族大学图书馆应付给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等四家单位的订刊款522136.43元人民币转入其个人账户,用于个人炒股牟利。
2006年6月1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叶志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马威挪用公款案
马威,男,1970年1月出生,原系中国地质大学会计核算中心出纳员。2000年8月底,马威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中的公款10万元人民币,打入其在国泰君安证券知春路营业部开立的个人股票账户内,用于个人炒股。
2001年10月马威为弥补炒股损失,挪用其保管的大学现金库和地调现金库中的公款人民币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开立一张活期存折,后将15万元以个人名义在工行某储蓄所转存为一张为期3年的大额定期储蓄存单,并将此存单在家存放直至案发。
2003年8月1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马威有期徒刑五年。法制观贪的淡薄是马威犯罪的主要原因,为了能够捞回损失,为了能够应对妻子的盘问,马威将法律抛诸脑后,铤而走险,最终也难逃法律的制裁。
韩某挪用公款案
韩华琳,女,1964年12月出生,原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天华集团下属北京嘉特科技发展公司财务部出纳。
1999年12月至2001年4月期间,韩华琳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礼品、借仪器款、以往来款的名义,私自填写转账支票,先后三次挪用本单位公款人民币401430元,打入某证券公司营业部其个人的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韩华琳案发后主动自首,并退还全部挪用款项,2004年8月30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韩华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顾学军挪用公款案
顾学军,男,1964年8月出生,大专文化程序,中共党员,原系中央民族大学学校办公室副主任。
2003年9月至2004年1月间,顾学军利用担任中共中央民族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组织科长,负责管理党费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假借学校党委的名义填写虚假的资金用途报告,并使用现金针对票从党费账户提取公款人民币156000元,归个人使用。2004年1月间,其利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之机,从保险柜中取出党费人民币123227.93元,并伪造银行存单凭证将此笔公款挪用。
顾学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达279000余元。2005年11月3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出作判决:顾学军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84条之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崔文艳挪用公款案
崔文艳,女,1980年3月出生,原系北京电影学院财务处出纳员。
2002年3月至8月间,崔文艳在担任单位出纳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款不入账、晚入账等手段,先后多次从其保管的库存现金中挪用人民币32611.40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示归还。
崔文艳2001年刚从高校毕业,在工作岗位上才不到两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值得我们深思。本案反映了当今社会的一些年轻人为了满足虚荣心,不惜铤而走险的心态,而这种私欲的膨胀,必将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会使本人身陷囹圄。
2004年11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崔文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车刚挪用公款案
车刚,男,43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北京职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管理处事务科工作人员。
车刚于2004年1月至2006年2月间,利用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后勤处事务科工作,负责收取、管理学院学生存包柜租金的职务便利,先后40次挪用存包柜租金人民币120963.38元用于个人消费。2006年4月车刚向单位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事实并退还赃款人民币107302.74元。2006年7月10日,车刚被依法传唤到案。
2006年12月6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车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潘佩勤挪用公款案
潘佩勤,女,62岁,大专文化,党员,系北京休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会计。
程行尚,男,42岁,大专文化,系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出纳。
程兆礼,男,40岁,大学文化,系北京驰安达科技有限公司经理。
1995年4月间,在北京北体场馆装饰装修公司担任经理的程兆礼个人欲成立家装公司,因缺少注册资金,就唆使在公司作兼职会计、出纳的潘佩勤、程行尚二人从其管理的北京休育大学外宾招待所管理公款账户内挪用50万元注册公司使用,后程兆礼于1995年5将50万元归还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账户内。
另1995年1月间,潘佩勤还利用管理北京体育大学外事处财务账目职务之便,私自从北京体育大学外宾招待所代管的外事处账户内,分两次将公款共计211250元以电汇的方式汇至山东青岛铁路实业商贸公司和青海岛铁路振兴经贸公司用于其个人进行经营活动使用,后分别将公款归还。
2006年,海淀区人民法院出生如下判决:
被告人潘佩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程行尚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程兆礼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侯英全,男,1949年2月出生,原系中国地质大学(北京)财务处处长。
2000年8月,侯英全利用担任中国地质大学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货款的500万元人民币,假借单位名义挪用给北京海润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经营使用。
2000年10月,侯英全利用职务之便,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的情况下,将本校从中国光大银行海淀支行贷款的400万元人民币,挪用给北京海思达科技发展中心经营使用。
上述款项在案发前已归还。
侯英全利用职务之便,擅自超越职权,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挪用本单位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数额巨大,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2003年3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常殿元挪用公款案
常殿元,男,1944年出生,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
常殿元于1996年7月至1997年4月间,在担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院长兼党委书记期间,为谋取私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同学龚德明(北京浩宇生化有限公司董事长)相互勾结,擅自将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的公款人民币300万元挪用给龚德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该款至今未能归还。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常殿元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常殿元、龚德明人民币300万元发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王泽福受贿案
王泽福,男,37岁,中共党员,硕士,在读博士,原系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
2005年1月至2005年10月间,被告人王泽福利用其担插北京林业大学图书馆副馆长,负责图书采编业务的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取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给其的图书回扣款共计人民币57000元,并将其中的48400元占为已有。赃款现在已经全部追缴。
2006年9月18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泽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王泽福在自己的亲笔供述中曾经这样写道:“作为刚刚提拔的负责业务工作的副馆长,我特别渴望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来为图书馆的建充与发展做贡献……但是由于我的糊涂,犯下了这样严重的错误,十分的悔恨。”
黄立农受贿案
黄立农,男,1962年12月出生,原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信任。
2003年12月以来,黄立农在任北京信息工程学院图书馆采编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该学院订购图书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北京人天书店有限公司业务员郑某以折扣款的形式给付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2250.16元。
2006年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图书行业,给购书单位现金回扣已经成为一种惯例,而这种普遍存在的不正之风,也使得黄立农思想认识发生了偏移,认同了这种规则的存在并最终走向了犯罪。
任卫萍受贿案
任卫萍,女,42岁,大学文化程度,原系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负责人。
姜海辉,女,51岁,大专文化,中国农业大学教材服务部发行员。
任卫萍、姜海辉于2003年7月至2004年11月间,利用其在中国农业大学教务处教材科工作,负责购买学校教材的职务便利,先后三次收取并截流中国农业出版社返还给农业大学教材科的教材回扣款共计人民币41931.46元。
2006年12月1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任卫萍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姜海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李兆森受贿案
李兆森,男,暨南大学体育部副主任。
李兆森于2000年9月至2002年1月,利用主持体育部全面工作,并分管招收体育特长生工作等职务便利,在招收体育特长生和为本校新生采购校服的过程中,多次非法收受家长及服装厂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22.4万元。
2002年11月21日,李兆森因受贿罪被广州市海珠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其成为广东省各级法院判处的第一宗高校招生腐败案件。
李泽霖受贿案
李泽霖,男,1942年8月出生,汉族,广西柳城县人,原湖北美术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中华全国美学学会会员,曾任湖北美术家协会副主席,湖北省艺术教育委员会副主任。被授予湖北省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李泽霖在1990至2000年分管湖北美术学院招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学生身上大捞“油水”,数十次单独或伙同其妻收受25名考生家长的贿赂和礼金共计25.5万元。
2002年3月5日,李泽霖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妻雷维宁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发后李泽霖后悔地说:“我亵渎了我的职务,以前很多家长给我送钱,我都拒绝了。但收下第一笔钱后,我觉得没什么,胆子也就越来越大了……在2000年,我共录取了14名成绩不够钱的考生,共收家长的贿赂18.1万元。”李泽霖在《我对自己所犯错误的检查》中这样写道:“我违违纪,不仅影响了学校的声誉,更重要的是给党的教育事业抹了黑……”
刘某受贿案
刘其泰,原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副院长。
刘其泰利用分管医院后勤、基建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1995年至2002年先后收受业务往来单位及个人贿赂款人民币22万多元。
2003年12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其泰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