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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
2015-05-30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为加强对学院党政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督促领导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履行管理职能和工作职责,防止和减少管理过错,保证政令畅通,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促进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问责,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 追究关于我院部门(单位)的权力行使者因没有履行好我院内部管理事务, 而使其承担相应的政治责任、道德责任、经济责任或者法律责任, 并接受处罚等后果的制度。

第二条 问责的对象为学院的中层领导干部,重点是院属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学院交办的各项工作,严格按规定办事,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领导干部涉及的问责事项,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不当,致使学院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的处理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内部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教职员工或学生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集体活动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的;

5.瞒报、虚报、不报突发事件、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二)执行不力,效能低下,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全院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院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领导干部及其所辖的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或未完成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的;

2.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院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学院一个时期的某项重要工作未能按时完成的,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4.对涉及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改进的;

5.不积极履行规定职责的。

(三)不严格依法行政、依规办事,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1.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制度、规定或决定的;

2.不遵守财经纪律,违规审批、调度、使用、挪用资金的;

3.违反学院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管理行为的;

4.不合理安排使用学院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

5.在基建、维修工程建设和设备、物资、教材和图书的采购中,不按照规定进行招投标或违反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中失职、渎职,致使发生重大失误,造成经济损失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6.在招生及毕业生就业等工作过程中损害考生或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校形象的;

7.因工作失误、处事不公、有意排挤或拒不落实学院人才引进和稳定的规定,造成人才流失的;

8.泄露按规定应保密的信息的。

(四)因工作失职,致使本部门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较短时间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重大事故指在日常生活、教学与生产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师生人身伤亡的和财产损失;

2.事件指领导干部所管辖的范围内出现群体事件、突发事件、网络舆论等造成师生利益损害或影响学院社会形象;

3.案件是指各类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经济案件,触犯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类规章制度。

(五)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影响单位发展或损害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

1.不坚持民主集中制,不按规则办事,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认真听取群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所管辖的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2.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4.包庇、袒护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大吃大喝、铺张浪费或公开场合言行失于检点,举止不端,有损领导干部形象,在学院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学院党委、行政部门或教职员工普遍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作为问责的信息来源:

(一)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二)院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

(三)学院各二级单位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学院教代会代表和廉政监督员等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师生员工、校外人员和社会组织提供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申诉或控告;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年终考核和干部评议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八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为:

(一)诫勉谈话;

(二)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减发、扣发、停发绩效工资;

(五)责令向学院党委和行政作出书面检查;

(六)责令向全院或部门(单位)教职工和(或)学生公开道歉;

(七)停职反省;

(八)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免职。

前款规定的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除第八项、第九项方式问责不合并适用外,其余各项问责方式可以合并适用。

采用第七、八、九项方式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回经济损失。

第九条 问责建议由组织人事处受理,问责程序的启动由院党委会决定。

第十条 问责调查由组织人事处牵头,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室、工会等相关部门参加,调查组根据院党委会研究的问责事项及对象及时开展调查。调查核实时限为一个月,必要时,经学院党委会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第十一条 调查组应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材料书面告知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第十二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领导干部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应向院委提出终止问责处理建议;

(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院党委对该领导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第十三条 院党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果与处理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由组织人事处将问责决定告知问责对象及相关部门,并告知问责对象复核申请权。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院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由学院党委决定是否复核。

第十五条 院党委决定复核的,可根据复核申请内容责成原调查组在15日内提交复核报告,也可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1个月内提出复查报告。复核、复查期间,原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院党委会根据复核或复查报告,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原调查报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问责决定继续执行;

(二)原调查报告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原调查报告与事实不符的,终止原追究责任的决定。

由组织人事处将复核或复查决定告知申请复核的领导干部。

第十七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由组织人事处提请院党委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被问责的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对已经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领导干部,仍可以依照本办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条 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被调查的领导干部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轻不良影响。

第二十一条 问责调查处理回避制度,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处理的领导干部或问责事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可以自行申请回避,被问责人也可以申请要求有利益或利害关系的调查组成员回避。

第二十二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事项应由院领导承担责任的,由院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由上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问责。

第二十四条 中层以下干部的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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