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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招投标工作暂行办法
2015-05-2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招标工作的统一领导,规范招标活动,严格招标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维护学院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活动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正常招标活动。

第三条 严格招标工作纪律和工作程序,所有招标活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的监督。对招标的项目负责的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的配偶、子女和亲属应回避竞标;与投标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工作小组;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明招暗定,泄露标底,招标走过场和围标。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招标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投标人是指参加投标的法人实体或有关单位及个人。学院成立项目招标领导小组,由分管院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和与招标项目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房屋出租、对外承包经营及设备、物资一次性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

第五条 招标活动由该项目的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负责起草招标实施方案,制定和发放招标文件,起草和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对招标过程进行记录备案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使用单位、职能部门、监察审计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有关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项目负责部门针对招标的性质、方式和内容等情况,提出评标小组成员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凡属学院的设备、物资、教材、图书、学生生活用品(含军训服)、印刷品等价值在三万元以上采购(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和对外承包的经营项目、院内店面、房屋出租等均实行招标(建设工程招投标按赣应职院发[200964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直接进行购买,但采购前须向学院项目招标领导小组汇报并得到批准。

一、申请购买使用过的定型、定厂的产品,并且该产品已确认在性能、价格比上是最好的;

二、国内独家生产的产品;

三、已形成集团购买的仪器、设备、技术物资;

四、经过专家组论证后,认为确需进口的产品。

第四章 投标人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投标人需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第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一条 参加投标的产品必须是成熟的定型产品,未经考验的新产品、试制品不能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不得进入学院市场: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向招标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中标后无正常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

四、有其他违约行为或在学院有不良记录的。

第五章 招标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招标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形式。招标人可自行招标或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对省、市政府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照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应当在报刊或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发布前必须报监察审计部门备案。邀请招标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投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函(原则上由职能部门和使用部门分别邀请)。发出邀请函前,应当将邀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监察审计部门通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应当说明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六章 招标过程

第十五条 进行市场调研或考察。招标项目确定后,由项目负责部门组织市场调研或考察。调研考察工作应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参与下进行,调研、考察完毕做出分析判断、写书面报告,所有成员签字存档备查,并上报招标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编制与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投标起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名称、用途、时限要求、售后服务、运输、安装、付款方式、税票)等内容。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拆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由使用单位以书面的形式提供,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业务主管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写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技术要求原则上不再变动。

第十七条 收标。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由纪检监察部门收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证金,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开标。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由项目负责部门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当众启封各投标人的投标书。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监督审查投标人资质,宣读投标报价。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标书未密封;

二、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书或制作样品;

三、字迹模糊、辩认不清;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单位及法人印鉴。

第十九条 评标。评标工作小组成员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应以投标方案可行性、质量可靠性、技术先进性、报价合理性和售后服务可靠性等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人。完成评标后,写出书面报告、排出名次,若评标工作小组成员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标结果。

一、对未确定品牌或生产厂家的物资、设备,从先进性能价格比较确定品牌;

二、对已明确品牌、规格、型号的物资、设备从价格、信誉、技术力量、代理级别、进货渠道、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三、对已明确种类、标式、用料等要求的,从价格、信誉、生产规模、工艺水平、售后服务等方面评标。

第二十条 公示。评标结束后将评标结果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中标人,同时将招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对评标结果有投诉的除外),签订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中标人不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签定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退回,另选中标人。

第七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中标人或合同内容。否则属无效,项目主管部门不组织验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损失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中标人应履行合同约定,完成中标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确需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章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未按合同规定履行的,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五条 采购物资、设备等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投标商根据合同约定负责三包(包退、包换、包修),否则扣罚其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付款方式以银行转帐结算为主,付款时应留足质量保证金(合同阐明),以确保质保期的顺利进行,质保期满后,经济结算完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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